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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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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房屋所有权可以归女方所有,但是如果女方在婚后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按揭贷款的,所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该贷款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需要分给男方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登记后,夫妻二人为了购房,丈夫用妻子的名义办了抵押贷款,双方共同缴纳首付款并共同偿还抵押贷款。离婚时,抵押贷款尚未还完,若法院判决房屋归一方,一方给另一方折价款,则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在离婚后需独自偿还剩余贷款。
离婚律师建议可以先跟对方协商,要求加名字,如果可以协商成功,法律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如果协商不成,需要起诉的话,如该房屋登记于他人名下,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在您双方的离婚纠纷中法院不会处理该房屋的产权。但是可以主张双方的还贷资金是对婆婆的借款,要求分割该债权。 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