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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以妻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贷款,离婚后谁还?

发布时间:2022/06/01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结婚登记后,夫妻二人为了购房,丈夫用妻子的名义办了抵押贷款,双方共同缴纳首付款并共同偿还抵押贷款。离婚时,抵押贷款尚未还完,若法院判决房屋归一方,一方给另一方折价款,则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在离婚后需独自偿还剩余贷款。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律师认为离婚纠纷中若双方均主张分割房屋,一方得房给另一方折价款,则法院大多数情况下会判决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按照房屋市值对应计算公式算出需要支付对方的折价款。离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要继续独自偿还房屋剩余贷款。但如果双方均不主张实际分割,只要求分割房屋份额,则法院也可遵从当事人的选择,只为当事人判决双方各占的份额。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仍然处于共有的状态,可以按照份额承担对应的房屋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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