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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小三”买房 房产证写的小三名字,原配可以追回房产吗?

发布时间:2022/05/30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对于其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利,离婚律师认为如果丈夫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购买房屋并登记在第三者名下,首先从行为性质上来说,您丈夫给第三者购买房屋并登记在第三者名下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他们之间成立的是赠与合同关系。但是从您可以主张的救济手段来看,您可以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购买该处房产的价款。因为您丈夫与第三者之间的赠与合同违背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您丈夫与第三者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应当恢复原状,第三者应当返还该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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