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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双方同意写下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2/05/27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另一种是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在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双方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要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需要签订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您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决定是否写明离婚理由。因离婚协议中,离婚理由并非必须写明的内容,或者如果您不愿写明具体的原因,可以较为概括地写为“双方感情破裂,自愿离婚”。离婚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包括:1、双方自愿离婚;2、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的,应当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处理(包括由谁直接抚养或共同抚养或者轮流抚养,另外抚养费的情况);3、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处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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