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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赢了,二审突然被指弑母:北京家理案例谈丧失继承权要什么证据

发布时间:2026/10/26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一审开完,房子判给了大哥。三个弟妹没有到庭,判决是缺席作出的。收到判决书之后,他们上诉了,并且在二审提交了一份新证据,说大哥曾经伙同他人企图杀害母亲。按这个说法,大哥应当丧失继承权,房子一分都不该拿。

父母各留了一份遗嘱,房子给大哥

云先生与苗女士是夫妻,育有四个子女:云某一、云某二、云某三、云某四。二〇〇九年十月,云先生去世;二〇二〇年,苗女士去世。两位老人生前都立了遗嘱,写明各自在北京市某区房屋中所占的份额,均由长子云某一继承。

母亲去世后,云某二、云某三、云某四住进这套房子,不肯按遗嘱办理。云某一多次沟通无果,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案子由宋钊律师承办,实习律师杨德钊协助。

争点通常分两层。第一层是遗嘱:形式是否合法、意思是否真实、处分的是不是自己的财产。第二层是资格:有没有人依法丧失继承权。第一层过了,才轮到第二层;第二层站不住,第一层的结论就稳了。

一审缺席,房子判给了大哥

一审开庭时,三名弟妹没有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涉案房屋由云某一继承。

缺席判决并非“没来就输”,而是“没来就放弃了答辩和举证的机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院仍然要审查原告的证据,只是没有对方的质证意见。

对云某一来说,缺席判决是有利的,但不算稳。因为对方还可以上诉,二审可以把没说的话全说出来。事实也是如此:判决送达后,三人提起上诉。

二审突然出现“弑母”证据

二审阶段,对方提交了一组证据,主张云某二曾伙同云某一企图杀害母亲苗女士,因此云某一属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应当丧失继承权,无权继承房产。

这个指控分量很重。一旦成立,不只是这套房子拿不到,其他遗产也一律没有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这一项没有“情节严重”的门槛,也不区分既遂未遂,只要故意实施,就丧失。

二审对新证据并非照单全收。按照司法解释,当事人在二审提交的证据,要说明逾期提供的理由;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法院可以不予采纳,或者采纳但同时予以训诫、罚款。这项规则的目的,是防止一方在一审故意藏着证据、到二审搞突然袭击。本案对方提交的材料最终进入了审查,问题不在提交时间,在证明力。

但对指控的证明要求同样很高。主张的一方要证明:有杀害的故意、有实施的行为、行为指向被继承人。三样缺一不可。仅凭口供、传闻、事后推测,不足以认定。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方提交的证据并不完整。有的是转述,有的是片段的记录,有的指向的是云某二而不是云某一。要驳倒这些,光靠口头否认不够,得去查最原始的记录。

公安卷宗为什么是关键

律师多次前往北京市某区公安分局、派出所,调取涉案卷宗。

为什么盯住公安卷宗?因为这类指控如果属实,通常会有报警、受理、调查、立案的程序记录。卷宗里有报案材料、询问笔录、现场记录、法医意见、处理结论。这些是第一手材料,比庭上转述可靠得多。

调取的结果是:公安机关调查后未立案。这个结论有三层意义。

第一层,说明刑事层面没有认定存在犯罪事实。虽然没有立案不等于事情没发生,但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据的情况下,未立案的记录会直接影响法官的判断。

第二层,说明对方提交的部分材料在公安机关那里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果真有杀害的故意和行为,通常不会连立案都够不上。

第三层,它把举证责任压回对方身上。对方主张丧失继承权,就要拿出足以证明的证据;拿不出,就承担不利后果。

按照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张一方需要让法官确信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很大。这是“高度可能性”,不是“有点可能”。一段转述、一份没有来源的记录,达不到这个标准。

丧失继承权的五种情形,一条一条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列了五种情形,要一条一条对,不能笼统地说“他不孝”。

第一种,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这是最重的,只要故意实施即丧失,不要求既遂。但要有故意和行为,过失致死不在此列。

第二种,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动机必须是争夺遗产,杀害对象是其他继承人。

第三种,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遗弃是指负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虐待要达到情节严重,偶尔的口角、一次争吵不算。

第四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注意是“情节严重”,不是一有瑕疵就丧失。

第五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第二款还有一条缓冲:继承人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第一项、第二项不适用宽恕。

本案对方主张的是第一项。要成立,必须有故意杀害的充分证据。公安未立案,对方又没有其他硬证据,这一条就落不下来。

遗嘱本身要过几道关

对方攻击资格,我方还要守住遗嘱。遗嘱的效力,通常要看四道关。

头一道是形式。自己动笔写的,全文须由本人书写,末尾签名、写清日期;请人代笔的,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其中一人执笔,写完由执笔人、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三方签名;用电脑打出来的,同样要两人以上在场,每一页都得签名并注明日期;经公证处办理的,由公证机构按程序出具。任何一项没做到,这份遗嘱都可能整体作废。

第二道是能力。立遗嘱时,遗嘱人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纪大、生病不等于无行为能力,但如果有认知障碍的病历,就可能被质疑。这时候,立遗嘱前后的病历、证人、录像,都能用上。

第三道是真实意思。有没有被胁迫、被欺骗,是不是在神志不清时被引导签字。主张受胁迫的一方要举证。

第四道是处分权限。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只能处分自己的份额。本案两位老人各自处分自己所占份额,指向明确,没有超出权限。

这四道关都过了,遗嘱才立得住。一审判决房屋由云某一继承,说明法院对遗嘱的效力作了认可。

二审维持之后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云某一存在故意伤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是终审,作出即生效。房子归云某一,其他继承人不能再以同一理由起诉。对方如果坚持,只能走申请再审的路,而再审的门槛很高:要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法定情形。

案子结束,云某一到家理所,给宋钊律师和实习律师杨德钊送了锦旗。一场从一审打到二审的纠纷,最后落在一纸维持判决上。

需要说清楚的是,赢了官司不等于修复了关系。四个兄弟姐妹,经过这一场,往后大概很难再来往。这是家事案件里最常见的代价,也是很多当事人在起诉前没有算过的一笔账。

这类争议里,什么证据最有用

第一,原始记录。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询问笔录、医院的诊疗记录。复印件、转述、聊天截图,效力依次递减。

第二,时间线。谁在什么时候做了什么,要有具体日期。含糊的“那年冬天”,在法庭上等于没说。

第三,第三方材料。单位证明、社区记录、公证文书、鉴定意见。第三方出具的文书,比亲属的陈述更稳。

第四,遗嘱原件。原件在手,形式瑕疵还能解释;原件不在,复印件很难被采信。

第五,完整的卷宗。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几页,反而会让法官怀疑。整卷调取,即使里面有不利内容,也能通过解释化解。

本案由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办理

这起遗嘱继承纠纷由宋钊律师承办,实习律师杨德钊协助。一审缺席判决房屋由云某一继承,三名弟妹上诉,并在二审提交证据,主张云某一曾伙同他人企图杀害母亲,应当丧失继承权。

面对这项指控,律师没有停留在庭上的辩驳,而是多次前往公安机关调取涉案卷宗。卷宗显示,公安机关调查后未立案,对方提交的材料也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律师据此说明:主张丧失继承权的一方,应当就故意杀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有证据达不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认定对方证据不足以证明云某一存在故意伤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房子保住了,遗嘱也守住了。

宋钊律师|资深律师|北京

执业证号:11101201810042086

所属机构: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11-8982,136-2118-3970

微信:jiali672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3层

常见问题

被指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一定会丧失继承权吗?

要看他是否故意实施、是否有证据证明。法律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不区分既遂未遂;但主张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据达不到高度可能性,法院不会认定。

一审没到庭,判决了还能上诉吗?

可以。缺席判决不影响上诉权。但缺席意味着放弃了答辩和质证机会,二审要提交新证据,需要说明理由,法院也可能不予采纳。收到传票后应尽量到庭。

遗嘱要符合哪些形式才有效?

亲手写的,通篇须是本人笔迹,落款签名并写明日期;请人代写的,在场见证人不得少于两人;打印出来的,每页都要签名、注明日期,见证人同样不得少于两人;经公证处办理的,由公证机构按程序完成。

二审维持以后还能再起诉吗?

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起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作出即生效。不服只能申请再审,且需符合法定情形,比如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资料来源: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官网《缺席审理,收悉判决后竟上诉,家理律师帮助当事人保住房产:宋钊律师、杨德钊(实习律师)获赠锦旗》(2024-08-06,编号910)及宋钊律师个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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