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最后一段写得很短: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一辆吉普车,归被告赵先生所有。就这一行字,让一场谈了半年的继承纠纷收了尾。存款、房子、车库都好办,唯独这辆车,谁都不肯先开口说“我不要”。
妻子去世,岳父母把女婿告了
赵先生与孙女士二〇一四年登记结婚。二〇二二年三月,孙女士去世。
她没有留下遗嘱。名下有存款、有房产、有车库,还有一辆吉普车。
按法律规定,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孙女士没有子女,继承人就是三方:丈夫赵先生,父亲孙先生,母亲李女士。
三方坐下来谈过。谈不拢。
原告是孙女士的父母。两位老人把女婿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女儿的遗产。赵先生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案子由曹子燕律师承办,张靖达律师参与办理。
接案时的局面不算僵,但也不好:存款和房产的分配,双方心里都有数,差的是数额与方式;车库的使用,各有各的道理;最难的是那辆车。
先分一半,再谈继承
继承案件的第一步,很多人会漏:先析产,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顺序不能颠倒。一套婚后购买的房子,市场价三百万元,不能直接拿三百万去分三份。先分出一半,一百五十万元归赵先生;剩下的一百五十万元才是孙女士的遗产,由三个继承人各得五十万元。
算错这一步,后面全错。实践里常见的争执,就出在这里:一方按“总额的三分之一”算,另一方按“遗产的三分之一”算,两个数字差出一大截,谁也说服不了谁。
本案的财产,要先逐项定性:哪些是孙女士的婚前财产,哪些是婚后共同财产,哪些登记在谁名下,哪些还有贷款。定性之后,才能算出遗产的盘子有多大。
律师做了一张表:每一项财产的性质、价值、权利状态、是否属于遗产、属于遗产的部分怎么分。表格铺开,争议的范围一下就窄了——真正需要谈的,其实只有几项。
存款、房产、车库:怎么谈成的
这三项能谈成,靠的是不同的办法。
存款最好办。数额确定,直接按份额分;有几张卡、卡里多少钱,查一遍就知道。麻烦在于有的存款在理财里、有的在保险里,需要一并清算。
房产次之。房子不能劈开,只能走三条路:归一方,由其向其他人支付折价;变卖,价款按份额分;暂时不分割,按份共有。三条路各有利弊,选哪条,取决于谁想住、谁要钱、谁都不想动。
车库更细。车库有产权的,按房产处理;只有使用权的,处理的是使用权本身。它值不了太多钱,但缺了它,车没处停,房也不好用。所以车库往往跟着房走:房归谁,车库归谁,折价款里一并算。
三项谈下来,起作用的并非法条,而是账。每一项都算出净值,每一份都算出金额,摆在一张纸上,谁多谁少一目了然。情绪在数字面前,通常会退一步。
谈成之后,律师请法院出具了调解或者判决确认。这一步不能省:家里签的协议,一方反悔就得再打一次;法院确认过的,可以直接申请执行。
一辆车,为什么最难分
车是最典型的“整体物”:一辆车,不能切成三份,也不能三个人轮流开。
法律给了三条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条,归一方,给其他人折价。这是最常用的办法:谁要车,谁按评估价把其他人的份额补上。
第二条,变卖分钱。把车卖掉,价款按份额分。干净,但车没了;对有限牌指标的家庭,卖车往往意味着指标流失,很多人不愿意。
第三条,按份共有。三个人共有一辆车,谁开、谁保养、谁交保险,全靠协商。这种办法在纸面上公平,在生活里几乎行不通。
本案的难处在于:三方都想要,又都不太用得上。
两位老人年事已高,没有驾驶证,也不会开车。车留在他们手里,只能停在车库落灰,还要交保险、年检、担心电瓶亏电。可这是女儿留下的东西,卖了心里过不去。
赵先生有驾照,日常也在用车。对他,车是交通工具;对老人,车是念想。
争的其实不只是钱。这一点,律师看得很清楚。
物尽其用,落到判决里
律师的主张很明确:车辆归赵先生所有,由其向两位老人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理由有三层。
第一层,效用。车是消耗品,也是工具。工具的价值在使用,不在存放。老人不开车,车归老人,等于让一件能用的东西停着不用,还要持续支出。
第二层,能力。赵先生有驾驶资格、有使用需求、有保养条件;老人没有。把车给能用的人,才谈得上“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第三层,补偿。归一方不等于白拿。车辆要评估,按份额折价,老人该得的那部分,一分不少地补上。这样既保住了物的效用,也没有损害任何人的财产权益。
法院采纳了这个意见,判决车辆归赵先生所有。
这一条判决,其实是把“情”与“理”分开处理了:理上,车给能用的人,钱补给该得的人;情上,老人拿到了应得的份额,也免去了一辆开不了的车带来的琐事。
实践里,这一条也常被反过来用:如果一方对某件遗产有特殊的情感寄托——比如老伴的遗物、孩子用过的钢琴——法院在分割时也会考虑,未必一律按“谁实用谁拿”。物的效用并非唯一标准,但它是可以被论证的标准。
丧葬费和抚恤金,不是遗产
本案还有一笔钱,性质常被搞错: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
很多当事人把它们当作遗产,要求按继承份额分。这个理解不准确。
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死亡之后由社保或者单位发给近亲属的,用来补助丧葬支出、抚慰亲属。它不产生于被继承人生前,所以不属于遗产。
不属于遗产,那该怎么分?通常有两种思路:丧葬补助金优先用于实际支出的丧葬费用,剩余部分参照亲属关系与共同生活情况分配;抚恤金由近亲属共同享有,参照与死者的亲密程度、生活依赖程度酌情分割,不完全按均等。
本案中,这两笔钱在原被告之间达成了一致,没有成为争点。但如果谈不成,法院的处理方式与遗产是不同的:不分“份额”,看“关系”与“实际”。
这一点对当事人有实际意义:把丧葬费、抚恤金混进遗产一起算,容易算出一个谁也接受不了的数;分开算,反而好谈。
继承案件里,清单比口才重要
这起案子办下来,开庭只占了半天,最费功夫的是做清单。
被继承人名下到底有什么?这个问题听着简单,答起来很难。存款在几家银行、有没有理财、有没有商业保险、公积金账户里还有多少、单位有没有企业年金、车库有没有独立产权、车有没有贷款或者抵押——每一项都要查。
查不到的部分,要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公积金与社保账户,都可以通过法院的调查令或者协助查询函拿到。
清单做全了,谈判才有基础。清单不全,谈的时候总有一方觉得“你是不是藏了什么”,信任建立不起来,什么方案都推不动。
清单之外,还有一张时间表:死亡时间、婚姻登记时间、购房时间、还贷时间。时间决定性质:婚前还是婚后,个人还是共同,有没有形成遗产。时间线一乱,性质就乱,份额也跟着乱。
本案由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办理
这起法定继承纠纷由曹子燕律师承办,张靖达律师参与办理。原告孙先生与李女士系被继承人孙女士的父母,被告赵先生系孙女士的配偶;赵先生与孙女士于二〇一四年登记结婚,孙女士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去世,未留遗嘱,留有存款、房产、车库与一辆吉普车等遗产。
律师接案后,先就被继承人的财产逐项定性,区分婚前与婚后、个人与共同,按先析产、后继承的顺序核算遗产范围与各方份额;对存款、房产、车库,分别提出按份额折价、房与车库一并处理的方案,并与对方逐项核对数额。针对车辆,律师从遗产效用的角度提出主张:两位老人年事已高、无驾驶资格,车辆长期停放既不能发挥效用,还要持续支出保险与维护费用;赵先生有驾驶资格与实际使用需求,车辆归其所有、由其按评估价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更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同时,律师就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的性质作了说明,明确其不属于遗产,按亲属关系与实际支出处理。
法院采纳上述意见,判决车辆归赵先生所有,其余遗产按各方一致意见处理。当事人对结果表示认可,特赠送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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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没有遗嘱,遗产怎么分?
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原则上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适当照顾,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先分出一半归配偶,其余才是遗产。
一辆车,三个人都想要,怎么办?
三种办法:归一方并由其按评估价补偿其他人;变卖后按份额分价款;按份共有。共有在实际生活中难以操作,通常会落到前两种。法院会结合使用需求、驾驶资格与遗产效用判断。
老人不开车,能把车判给老人吗?
可以,但不经济。判决会考虑遗产的效用:车归不能使用的一方,既要支出保险、年检、停车费用,又要面对车辆贬值。若一方有使用需求,通常判归该方并支付折价款,其他人的财产权益由折价补偿保障。
丧葬费和抚恤金算遗产吗?
不算。二者是死亡后发给近亲属的补助与抚慰,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财产。丧葬补助金优先用于实际丧葬支出,剩余部分参照亲属关系分配;抚恤金由近亲属共同享有,按亲密程度与生活依赖酌情分割。
资料来源: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官网《践行物尽其用 家理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车辆所有权:曹子燕律师、张靖达(实习律师)获赠锦旗》(2023-09-12,编号696)及曹子燕律师个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