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遗嘱,两行字,把一套房分给了两个人。剩下五个人不认,把这事告到了法院。
北京的这起继承纠纷,家庭关系比一般人家复杂。李先生与黄女士1975年4月登记结婚,两人都是再婚。李先生与前妻刘女士1974年12月离婚,育有三女一子:李大、李二、李三、李小;黄女士与前夫王先生育有两个儿子:王大、王小。两人婚后,又生了一个儿子李某一。
加起来,子女一共七个。
2016年10月,黄女士去世。2023年1月,李先生去世。两位老人留下一套42号房屋,生前立有一份自书遗嘱,写明二人去世后,房屋由李某一与李大平分。
遗嘱拿出来,另外五个人不服:我们都是子女,凭什么一分没有?李某一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由刘盈律师、张靖达律师承办。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有效,判李某一取得百分之五十的房产份额。
一张纸上的两份遗嘱
这份遗嘱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由两位老人共同立下,处分的是一套夫妻共同财产。
这类遗嘱,通常称为夫妻共同遗嘱。法律没有专门条文规定它,司法实践一般认可,但有条件:内容必须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形式上要符合遗嘱的法定要件;一方代书、另一方只签名的,容易被质疑。
真正的难点在一方先走之后。夫妻共同遗嘱,在一方去世时,其处分自己份额的部分生效;另一方还在世,能不能改?多数观点认为,共同遗嘱对在世一方有约束力,不能单方撤销或者变更,除非双方约定可以;也有观点认为,在世一方对自己份额的处分,仍应在去世时才生效,期间可以撤回。
本案的两位老人,黄女士2016年去世,李先生2023年去世,间隔六年多。这六年里,李先生没有另立遗嘱,也没有处分房屋。遗嘱的内容始终一致,这为认定它反映了双方共同意愿,提供了支撑。
所以打这类官司,先要看清遗嘱是几个人立的、处分的是谁的财产、先后去世的间隔里有没有变动。三点清楚,效力才立得住。
自书遗嘱,形式差一点就废
自书遗嘱的要件,法律写得很具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全文必须亲笔,打印出来再签名的,是打印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无效;签名必须是本人签,只按手印没有签名的,效力存疑;日期必须具体到日,只写年月,或者干脆没写的,容易被认定为形式瑕疵。
还有几处细节常被忽略。遗嘱里涂改的地方,要注明涂改的内容与时间,最好再签一次名;用词要明确,写“房子给老大”,得能对应到具体的人与具体的房;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那部分内容无效。
本案的遗嘱由两位老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形式上过得去,这是它能被认定的前提。庭审中,五位继承人提出过各种质疑——字迹、笔迹、当时的精神状态。律师提交了老人平时的书写材料作比对,也说明了立遗嘱前后的身体状况与生活场景,逐一回应。
遗嘱效力之争,打的往往并非法条,而是细节。
再婚家庭,谁能继承谁
这个案子的复杂,在于七个子女中,有四个与其中一位老人没有血缘。
王大、王小是黄女士的儿子,与李先生是继父子关系;李大、李二、李三、李小是李先生的子女,与黄女士是继母女、继母子关系。这些人到底能不能继承,取决于一件事:有没有形成扶养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形成扶养关系时,才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判断标准是实际的抚养与赡养:共同生活的时间、生活与教育费用由谁负担、成年后有没有尽赡养义务。仅仅因为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名分,不足以产生继承权。
本案中,几位继子女成年后各自生活,与继父母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他们对继父母的遗产本就没有继承权;对亲生父母的那一份,本来是有继承权的,但父母的遗嘱已经把自己的份额处分掉了。
这就是遗嘱的作用:它把法定继承的顺序让位,按被继承人自己的意思分配。
遗嘱之外,还有没有别的遗产
这份遗嘱只处置了一套房。两位老人还有没有存款、抚恤金、保险,是另一条线。
遗嘱未处分的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存款、理财、车辆、家具,凡是没有在遗嘱里写到的,都由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分配。所以打继承官司,先要列一份遗产清单,分清哪些有遗嘱、哪些没有。
有三类钱要单独看。抚恤金与丧葬费,性质上不属于遗产,是发放给近亲属的补助与费用,分配时按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共同生活情况确定,不适用遗嘱。保险金要看受益人是否指定:指定了受益人的,归受益人,不进遗产;没有指定的,作为遗产处理。
本案的争点集中在42号房屋,遗嘱又把这套房处分得明确,其他财产没有成为主战场。这种情形其实少见——多数继承纠纷,是房子、存款、抚恤金搅在一起,遗嘱只写了一半,剩下的全靠法定继承去分,争起来更乱。
给当事人的建议是:立遗嘱时把清单列全,一项一项写。漏掉的,日后就是子女争执的由头。
七个子女,继承顺序怎么排
这个家里的子女,可以分成三组。
第一组是李先生的亲生子女:李大、李二、李三、李小,以及他与黄女士所生的李某一,共五人。第二组是黄女士的亲生儿子:王大、王小。第三组是双方的继子女关系:王大、王小与李先生,李大等四人与黄女士。
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两位老人的父母早已去世,配偶又相继离世,所以第一顺位只剩子女。李先生的五个亲生子女,对李先生的遗产有继承权;黄女士的两个亲生儿子,对黄女士的遗产有继承权。
继子女这一组,能不能进第一顺位,取决于有没有形成扶养关系。本案没有形成,所以王大、王小不能继承李先生的份额,李大等四人也不能继承黄女士的份额。
排完顺序再来看遗嘱:两位老人把自己的份额,通过遗嘱指定给了李某一与李大。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顺序排得再清楚,也要让位于遗嘱。
这也是本案的关键——五位继承人争的其实并非顺序,而是遗嘱有没有效。顺序之争是明面上的,效力之争才是真章。
五个人,为什么一分没分到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未处分的部分,才按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的遗嘱处分了整套房屋,指定由李某一与李大平分。这份处分覆盖了全部遗产中的这套房,法定继承就没有适用的空间,其他五位子女自然分不到这套房的份额。
但遗嘱自由不是绝对的。法律留了一条“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条保护的是生活无着的人,不是所有子女。五位继承人均有劳动能力与生活来源,必留份不适用。
还有一种情形会让遗嘱部分失效: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比如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立遗嘱把整套房都给了某个子女,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无效。本案的遗嘱由两位老人共同作出,各自处分自己的份额,这个问题就被绕开了。
所以五个人的败诉,不在情,在遗嘱。父母有权决定自己的财产给谁,只要形式合法、内容不违法,子女的“不服”改变不了结果。
判决里还有两句要紧的话
这份判决,除了确认百分之五十的份额,还写了两件事,对我方当事人很实用。
第一件,其他五位继承人协助办理过户。遗嘱继承的房子,光有遗嘱办不了过户,还需要其他继承人配合,或者凭生效判决去登记机构办理。判决写明协助义务,日后对方不配合,可以直接申请执行。
第二件,不需要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时,取得房屋的一方通常要向其他人支付折价款;按遗嘱继承,遗嘱没有这个要求,取得房屋的人不必掏这笔钱。这一条,直接省下了一大笔现金支出。
这两句话的价值,不亚于份额本身。打继承官司,当事人往往只盯着“分多少”,忽略了“怎么落地”。判决写得实,执行才顺。
本案由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办理
这起遗嘱继承纠纷由刘盈律师承办,张靖达律师办理。被继承人李先生与黄女士于1975年4月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李先生与前妻育有三女一子,黄女士与前夫育有二子,二人婚后生育一子李某一。黄女士于2016年10月去世,李先生于2023年1月去世,留有42号房屋一套。二人生前立有自书遗嘱,载明房屋由李某一与李大平分。其余五位继承人对该房屋主张权利,李某一委托家理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接案后,围绕遗嘱效力组织证据:核实遗嘱是否由两位老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提交平时的书写材料作笔迹比对,并就立遗嘱前后的身体状况与生活场景作出说明;同时梳理再婚家庭的亲属关系,区分亲生子女与继子女,说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对继承资格的影响。庭审中,就必留份、遗嘱处分范围等问题逐项回应。
法院认定自书遗嘱有效,判令李某一取得42号房屋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其他五位继承人协助办理过户,且无需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当事人送来锦旗。
张靖达律师|资深律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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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夫妻共同立的遗嘱,有效吗?
司法实践一般认可,但有条件:内容须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形式符合法定要件,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各自享有的份额。一方去世后,在世一方能否变更,存在不同观点,稳妥的做法是在遗嘱中写明是否允许变更。
自书遗嘱要满足哪些形式?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打印后签名的属于打印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只按手印没有签名的,效力存疑;日期不完整的,容易被认定存在瑕疵。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看有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共同生活、负担生活与教育费用、成年后尽赡养义务的,可以认定为形成扶养关系,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仅有名分、没有实际抚养赡养的,一般没有继承权。
遗嘱没给某个子女留份额,有效吗?
原则上有效。遗嘱自由,被继承人可以决定财产给谁。但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未保留的,处理遗产时应当先留出这部分,剩余部分再按遗嘱分配。
资料来源: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官网《五位继承人争夺房产 家理律师助当事人取得50%房产份额:刘盈律师、张靖达(实习律师)获赠锦旗》(2023-09-11,编号695)及张靖达律师个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