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切换】

B北京

S深圳

S上海

咨询热线:13240154941
经典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经典案例> 离婚委托书怎么写?
相关动态

离婚委托书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2/05/31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后,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由于离婚是与身份相联系的严格的法律行为,有强烈的人身性,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进行,决不允许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协议离婚,所以双方如选择协议离婚则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可委托他人。

在诉讼离婚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委托律师或近亲属代为自己的代理人,出庭代理离婚案件诉讼事宜。

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案件开庭时,离婚案件当事人也应当到场,表达对于婚姻的意见,对于实在无法到庭的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法官会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一方可以不到庭。离婚律师认为自然人委托他人的委托书的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比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委托期限;委托的原因;委托的权限范围;受托人是否有转委托权;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内容参考】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