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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丈夫以小三生的孩子为名义赠送房产给小三,房产证上是小三孩子的名字,原配可以追回房产吗?

发布时间:2022/04/20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应当理解为:须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即服务于共同的家庭生活,就主体而言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以及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就内容而言,家庭生活需要包括家庭成员的个人需要(衣物、化妆品、子女的学费等),还包括业余活动开支;须与该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习惯相符合,即具备适当性。日常家事不仅应属于生活需要交易,在程度上还须具备适当性,不超出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
而丈夫与小三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而丈夫基于二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向小三及其与小三所生子女赠与财产,完全谈不上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赠与房产这样大额的财产,更是远远超出了夫妻一方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既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侵犯了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权,侵犯了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赠与标的是房产,可以确认赠与房产无效,如果赠与标的是购房款,则确认赠与购房款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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