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切换】

B北京

S深圳

S上海

咨询热线:13240154941
经典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经典案例> 办结婚证时对方的身份证信息是冒用他人的,离婚或撤销无效婚姻该找哪个部门?
相关动态

办结婚证时对方的身份证信息是冒用他人的,离婚或撤销无效婚姻该找哪个部门?

发布时间:2022/05/30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离婚律师认为可以以结婚证上所载明的婚姻当事人为对象提起离婚诉讼,或者以婚姻登记机关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撤销结婚登记。
关于婚姻效力,我国法律分别规定了禁止结婚、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除此之外,再无规定。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当事人婚姻效力时,必须严格依据现行《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余地。正因为如此,如果以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而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任何情形之一。相反,如果行为人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上所载明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禁止结婚、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应认定结婚证上所载明的婚姻当事人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所以要离婚的话,可以以结婚证上所载明的婚姻当事人对对象提起离婚诉讼。
当然,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形式审查时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可以以婚姻登记机关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但是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起,且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限为20年,即使超过了20年,对应的人民法院也不会处理此等案件。

【相关法律】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