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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婚姻有效期内,男方有外遇,可以起诉吗?

发布时间:2022/05/20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可以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只有在是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才能在离婚后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且不能向过错方的家人请求损害赔偿。关于双方离婚之后能否再要求损害赔偿,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并且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无过错方放弃了损害赔偿这一权利的话,那么无过错方之后想要再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是不予支持的。
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婚后想要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需要看双方在离婚诉讼中的主体,如果无过错方是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他必须在离婚诉讼当中提起损害赔偿,离婚后再想要提起损害赔偿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被告既不同意离婚,又没有提起损害赔偿的,那么无过错方可以另案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在一审的当中没有提起损害赔偿,在二审的时候提出来的话,那么这时候法官一般会组织双方调解。如果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无过错方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当然,如果另外一方同意,在本案一并处理的话,法院也是可以一并裁判的。
还有一种情况,夫妻双方都有过错,那么这种情况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关于法院判决损害赔偿的金额,关于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的大。在办案过程当中,离婚律师发现法院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支持率并不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证据不足,如果对方存在以上过错的情形下,要尽可能的多收集证据,证明对方的过错,以及对方的过错给您造成的损害,并且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便在诉讼当中您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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