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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赠与女方的房产,房产证上写的女方的名字,分手后男方有权利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2/05/19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离婚律师认为如果双方有约定,根据其约定;如果双方无约定,婚前男方赠予女方的房产,分手后男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回。具体办法就是撤销赠与。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赠与是无偿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当然,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
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当有所限制,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房产证上已经变更为女方的名字,赠与行为完成,无法要回。
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的:
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如果符合赠与的法定撤销: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法定撤销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进行赠与的法定撤销?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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