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切换】

B北京

S深圳

S上海

咨询热线:13240154941
经典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经典案例> 岳父岳母全额买的房,房产证上写了女儿女婿的名,离婚时女婿有房子产权吗?
相关动态

岳父岳母全额买的房,房产证上写了女儿女婿的名,离婚时女婿有房子产权吗?

发布时间:2022/05/17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律师认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且没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岳父岳母没有特别声明是单独单独赠与女方的财产,该房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后,该房产则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