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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生活经验说服法官,为老人保住养老房

发布时间:2017/10/17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案情简介
原告:王女士(化名)
被告:李大爷、李先生(化名)
被告律师:胡梦蝶律师

被告李大爷系被告李先生之父,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李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9年4月登记结婚,2000年3月育有一女李小妹,后两人因家庭理财及孩子教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李先生于2015年提起离婚诉讼,双方于2017年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
2005年9月,被告李大爷与李先生向案外人翟先生购买朝阳区某房产(以下简称“朝阳房产”),由李大爷全款支付,登记在李大爷与李先生名下,双方各占50%。2015年7月,李先生将其享有的50%房屋份额赠与给李大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
现王女士向法院诉称,50%的朝阳房产份额系双方婚后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夕将该份额赠与李大爷,未征得原告王女士同意,请求法院认定该赠与协议无效。
因购房时间距今已经十多年,且当时是现金支付,我方需要寻找细节证据来证明李大爷支付了全部房款;此外,即使可以证明李大爷全额支付了房款,其赠与李先生的50%份额是对李先生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需要进行更为细致的举证。
接受委托后,胡梦蝶律师通过调取李大爷及其妻赵大娘当年的银行取款记录等,间接证明了房款系李大爷全额支付房款,李先生夫妇未出资的事实;同时,通过各种细节证据,让法官相信李大爷并无将50%的房产份额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法院认定,李先生名下50%的房产份额系李大爷对李先生个人的赠与,该份额应认定为李先生的个人财产。李先生将其个人财产赠与李大爷,于法有据,对王女士有关确认李大爷与李先生的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家理说法
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三大争议焦点:其一是购房款是否全部来自李大爷夫妻,李先生夫妻有无出资;其二是李大爷将50%的房产份额登记在儿子李先生的名下,是否具有真实的赠与意思表示;其三是如果李大爷赠与的意思表示真实,那么他是想赠与给儿子李先生一人,还是李先生与王女士夫妻呢?
第一个问题属于举证的问题。如果李大爷可以通过转账记录等凭证,证明购房款的来源。但是李大爷夫妇当年没有用转账的方式支付房款,而是从银行取出现金,用现金支付的房款,我们从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在李大爷当年取款的银行里调出了取款底单,结合购房合同、缴税发票等证据,充分举证了购房款全部来自李大爷夫妇。王女士虽然声称夫妻俩有出资,但是却没有提交证据。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李先生是否为挂名产权人。从本案的证据情况来看,李先生是挂名产权人的可能性非常大。这套房子位于某重点小学、重点中学的学区房内,而李先生的女儿李小妹面临幼升小,因此李大爷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和儿子李先生名下,主要是为了方便孙女李小妹入学。因此,李先生只是挂名产权人,李大爷并无赠与50%房屋产权给李先生的意思表示。但是从诉讼角度来看,挂名产权人的辩护意见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对于证据的要求极高,诉讼风险比较大。
第三个问题即认为李大爷对李先生的赠与意思表示真实,但是李大爷是赠与李先生个人,还是李先生和王女士夫妻俩,需要进一步举证、论证。王女士认定这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样的话,王女士可以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置权受到侵犯为由,要求撤销李先生与李大爷的赠与协议。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如果李大爷将房产登记在李先生一人名下,那么可视为对李先生个人的赠与,可是只登记50%的房产份额在李先生名下,就需要结合其他案件事实来综合判断了。
为了保险起见,同时准备了两个辩护思路,一方面积极举证李先生是挂名产权人,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只是李大爷为了方便孙女李小妹上学,并不具有真实的赠与意思表示;另一方面,我们还搜集了50%房产份额只是赠与李大哥一方的相关证据,梳理了答辩思路,并将其作为主要诉讼方向,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案外说案
日本学者兼子一、竹下守夫在其《民事诉讼法》一书中,将“自由心证”表述为“关于法院认定用于判决基础的事项,应遵守由组成法院的法官基于在审理中出现的一切资料和状况,自由形成的具体确信的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是为弥补“证据裁判原则”的不足而提出的一种司法认定原则。在传统的“证据裁判原则”下,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证据支持,没有证据支持的案件事实,不予认定。证据裁判原则,对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法官裁判的随意性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当现有证据不够充分,难以认案件事实,法官又必须对此作出裁决时,就不得不运用自由心证原则,来厘清是非曲直了。在本案中,李大爷可以举证自己全额出资,但是对于自己当时的赠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赠与给儿子李先生一方还是李先生、王女士夫妻双方,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此时,我们积极举证案件外的一些事实,如李小妹需要在该房产确立的学区读书等,帮助法官运用理性、经验来推断李大爷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获得法官的认可,为老人保全了养老房。
作为一名婚姻家事律师,我们不仅在熟悉婚姻家事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而且应对目前社会上婚姻家事的现实状态有充分了解。当案件内的证据和事实不足以获得法院的完全支持时,案件外的社会习俗、生活经验就对案件的最终结果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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