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尚未在婚姻登记处进行婚姻登记的期间是一般理解的婚前时间,在双方于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前,婚姻关系尚未形成,此时双方对各自名下财产进行的处分属于个人行为,与后续的婚姻没有关系,此时发生的转移财产行为不能认定为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为是对各自名下财产的处分。
若双方在婚前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同居关系并发生了财产上的混同,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应将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应按个人所有的财产对待。但是
离婚律师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问题,实践中还在讨论、争议之中,个案的处理结果还得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包括如下几种:(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认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从是否有隐藏、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等行为来综合进行考虑。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种类包括如下几种:(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