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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婚家律师“绝地反击” 助女方获得三项财产权益

发布时间:2023/08/17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规则,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即,离婚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承办该案的深圳家理的许阿赛律师、张力虹律师于2023年6月21日收悉法院下发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中载明本案中,经过深圳家理许律师、张律师的努力与细致调查,最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离婚损害赔偿金和家务补偿,还分取到较高比例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原告孙先生与李女士于2011年初相识,不久后便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先后生育两个女儿。由于婚前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且存在到了谈婚论嫁阶段的年龄压力,双方在没有了解到双方真实的为人后便草率结婚,致使婚后双方矛盾重重直至离婚。早在2018年,被告就向法院提起过诉讼离婚,种种原因致使案件未能继续审理。到了2019年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而本次起诉是原告的第三次起诉离婚,鉴于孙先生与李女士均同意离婚且态度坚决,再基于原、被告间的婚姻现状,最终同意双方离婚。

  离婚涉及财产权益与孩子抚养权的分割,在本案中,作为被告李女士的诉讼代理人,经与当事人的积极沟通并对与案件有关的基础材料的细致梳理,深圳家理的许律师、张律师发觉孙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有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同居,对李女士及孩子实施家庭暴力的重大过错,而过错的发生也对双方的离婚存有影响,故而法院在判决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法院最终判定李女士主张支付离婚过错赔偿符合法律规定,进而支持了李女士所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金额。另外,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常年来独自一人照顾子女,为家庭付出较多,并且一直在支持孙先生公司的经营与事业的发展,为家庭作出的贡献巨大,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判定李女士确实在双方分居后承担了较多抚育子女的义务,载明其诉请孙先生支付离婚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予以支持。

  除此之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该案件中,李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法院最终判决其分取到较高比例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离婚损害赔偿是对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的追偿,家务劳动补偿是针对婚姻里的付出较多方的经济补偿与损失平复,二者并行不悖。总之,从法律规定及相关判决来看,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庭付出较多一方的抚慰和损失填补,鼓励忠实、勤勉的家庭投入和经营,但从婚姻现实来看,两项制度的落实和价值导向尚需司法实践进一步摸索和探寻,方能有效发挥作用、维护婚姻价值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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