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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老人拒还19万婚姻保障金被女婿起诉】
近日,河南省淅川县法院公布了一则“女婿告岳父”的案件。被告王某为保障女儿婚姻幸福,在女儿恋爱期间要求男方魏某向其转账19万元作为“婚姻保障金”,用于日后女儿女婿建房使用。
原告魏某转账后顺利“晋级”女婿,但婚后女儿随魏某到相距百里的邻县生活,很难经常回娘家探望,久而久之王某心生怨气。后魏某因购房急需用钱,向岳父王某索要“婚姻保障金”,可王某不予返还,魏某无奈诉至河南省淅川县法院。
承办法官马华强了解案情后,建议魏某夫妇带着孩子、买上礼品探望岳父母,并为以前的“失礼”表示歉意。双方打开心结,自愿达成调解,魏某自愿接受返还16万元,3万元用于孝敬岳父母,一家人亲情回归皆大欢喜。
北京离婚律师分析:如果保证金为按当地习俗支付的彩礼,就不应当返还。但还有另外的情况:因以结婚为目的而取得保证金的约定与《民法典》上不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相违背,应认定为无效,所以应当返还这笔钱。首先,保证金不同于彩礼。所谓的彩礼仅限于男方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在结婚前支付给女方的金钱或财物。其次,我国法律的规定,保证金作为经济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不能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中,且该协议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该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北京离婚律师介绍:离婚彩礼的返还标准是什么?
一般来说,法律不支持返还彩礼。首先,彩礼的支付是为了结婚。一旦双方领取结婚证,形成事实婚姻,彩礼属于男方对女方的礼物,是有目的的礼物。既然目的已经实现,离婚时就不支持返还彩礼。
但在一定条件下,彩礼仍需退还,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退还呢?具体如下: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其实很容易理解。既然彩礼是为了结婚,如果双方都没有结婚,那么目的就没有达到。这个时候,应该支持返还彩礼。但是,如果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双方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是同居的,如果男方总是放弃,就要解除婚约。此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
2.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如果双方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那么婚姻的目的并没有完全实现。如果是因为女方找不到共同生活的理由,也没有履行作为夫妻的义务,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只有夫妻的名字,没有夫妻的真相,我们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付款,导致付款人生活困难。这种情况是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况。生活困难可分为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绝对困难是指真正的困难,即其生活依靠自身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司法解释的初衷是以绝对困难为标准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实践中关于离婚存在很多种不同的情况和纠纷,具体法院如何判,还得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收集相关的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你有关于婚姻家事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可以联系北京婚姻家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