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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双癌晚期妻子拖延离婚,力证女方恶意争取一次判离

发布时间:2020/05/08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案情简介
原告:张先生
被告:朱女士
原告律师:张树霞律师  任正良律师

1996年,张先生和朱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当年登记结婚,并于1998年生育女儿张小妹。结婚后不久,双方因婆媳矛盾、子女教育、家庭财务等问题发生矛盾,经常争吵不休。考虑到女儿尚年幼,双方一直勉强维系着婚姻。多年来,张先生独自支付家庭开销和女儿教育费用,朱女士在离婚诉讼启动后才每月支付女儿1500元。女儿离京去外地读书以后,双方关系继续恶化。从2016年1月开始,朱女士开始陆陆续续不在家里居住,并提出离婚,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2018年春节后,男方时常浑身乏力,身体急剧消瘦。2018年7月体检时发现可能患病,8月初被确诊处于某癌症晚期,且已转移至其他脏器,目前失去手术治疗的可能性,只能通过化疗进行保守治疗,预计只能活一年。自此以后,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张先生坚持要离婚,并声称患病系长期生气所致,但是朱女士突然改变主意,坚决不同意离婚。

2018年8月底,张先生委托我们提起离婚诉讼,并于次月搬离双方住所。朱女士知道张先生时日无多,想尽可能拖延诉讼进程来保住家庭财产。因此,朱女士一直不配合法院的诉讼程序,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朱女士又以记错开庭时间为由不按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以不同意离婚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张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为此,张先生于2018年12月以扶养费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朱女士承担每月4000元的扶养费,以督促对方配合离婚程序。

办案经过
张先生确诊患癌后,第一时间委托我们起诉离婚。由此可见,解除这段名存实存的婚姻是他临终前的最大心愿。主办律师张树霞接受委托后,立即与女方取得联系,得知女方不同意离婚。为避免法院驳回我方的离婚诉求,家理办案团队梳理全案材料,详细举证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修复可能。

在诉讼过程中,朱女士先后采取提起管辖权异议、故意缺席审判等方式恶意拖延诉讼进程的行为。对此,家理办案团队一方面见招拆招,积极与主审法官沟通对方恶意拖延离婚诉讼的用意,并指出女方不同意离婚并非真心愿意修复关系、照顾丈夫;另一方面,我们指导张先生提起扶养费纠纷之诉,要求女方每月支付4000元扶养费,以督促女方尽快同意离婚。在我方多方周旋之下,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帮助当事人实现临终心愿。

案件结果
本案以判决结案。一审判决双方离婚;房产归张先生所有,支付朱女士150万元折价款;两辆车一人一辆。

女方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理律说
本案最特殊之处在于男方处于双癌晚期,时日无多,但临终前希望能够结束这段婚姻。但是对方显然不愿意配合,用尽一切方式来拖延诉讼程序,意图在诉讼中耗尽男方的生命。我们最终能够实现当事人的心愿,主要是抓住了两个重要的法律点,一是举证夫妻感情已破裂,二是利用扶养费纠纷向女方施压。

第一是举证夫妻感情已破裂。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列举了四种具体的情形,分别是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我们知道,上述四种情形的举证本身就很难,如果是四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感情确已破裂”情形,举证起来就更加困难。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夫妻俩自2016年初就有离婚的想法,并且断断续续地不在一起居住,目前男方已经彻底搬出居所,但是这尚不构成“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情形。此外,男方处于双癌晚期,女方当庭表示不同意支付男方治疗费用,显然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但是尚不构成“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综合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互动情况来看,虽然其婚姻不构成《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但是确实已形同陌路,看不到任何爱和温暖。

为了实现当事人的临终心愿,我们只能将碎片化的证据组合起来,努力举证双方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的程度。这些碎片化证据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双方在婚姻中长期存在矛盾,男方患病后矛盾进一步加剧,目前处于分居状态,说明双方感情不和;二是虽然女方不同意离婚,但当庭表示不同意支付男方治疗费用,同时在否认分居且未举证的情况下执意提起管辖权异议,以达到拖延离婚的目的,表明女方并非真心想要修复关系;三是庭审中双方屡次使用激烈言语攻击对方,夫妻感情急剧恶化。综合以上碎片化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判决两人离婚。

第二是利用扶养费纠纷向女方施压。男方已进入双癌晚期,目前是拿钱续命的状态,因此希望在临终前结束这段婚姻,并卖房治病。由于夫妻间积怨甚深,女方并不在意男方的生命,一心只想拖延离婚保住房产,在二审时依然坚持不同意离婚,同时还主张一审没有处理清楚夫妻共同财产,希望二审发回重审。如果二审发回重审的话,即使一审法院依然维持原来的判决,男方的身体状况很可能拖不到那个时间。所以,我们指导当事人提起了扶养费纠纷,以向女方施压。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在本案中,女方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每月支付扶养费。扶养费诉讼一审没有被支持,但是二审法官明确表示会支持,这给女方施加了很大的压力。最终,为了避免支付扶养费,女方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是态度已大为缓和。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女方的上诉,维持了离婚判决。

案外说案
名存实亡的婚姻,该不该继续维系下去?

对于任何人来说,结束婚姻都不是一个轻松的决定,但是当生命进入了倒计时,一切都会变得不同。本案中的夫妻俩积怨已深,两人都有离婚之意,但一直是徐徐谋之。当男方的生命进入倒计时,他被愤怒、不甘等情绪所裹挟,当然一刻也无法忍受这个名存实亡的婚姻。

在法庭上,这对有着20多年婚龄的夫妻互相咒骂,完全看不到昔日的情份,双方都恨不得将对方打入万劫不复的境地。我相信这位昔日的妻子,如果面对的是一位身患绝症的陌生人,都不会表现得如此绝情和冷漠,但是却对曾经的枕边人如此恶言相加,真是爱情和婚姻的大型翻车现场。

任何夫妻在婚姻中都会产生矛盾,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将决定他们今后的婚姻质量。在张先生夫妻20多年的婚姻里,他们没有学会如何化解这些矛盾,沉默逃避或者愤怒指责导致积怨越来越深。在他们进行离婚大战的时候,孩子一度也想替父亲发声,但最后被我们制止,因为只有爱与和解,才能让所有卷入其中的人得到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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