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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还房贷,离婚房子归谁?

发布时间:2022/04/29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房贷都由老公来还,离婚房子归谁,离婚律师认为需要分情况讨论。

老公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老公用婚前个人财产进行还贷,房产证登记在老公一人名下,那么这套房屋属于老公的个人财产,房产证登记在您二人名下,那么这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老公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老公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房屋登记在老公一人名下,离婚时法院很可能将房屋判归男方,就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给女方折价款,房屋登记在您二人名下,那么这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买的房屋,婚后老公有共同财产还贷,房产证无论登记在谁名下,该房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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