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领域六大变化
(1)
推进遗产管理人制度
实践中,在遗产数额较多、财产种类庞杂且债权债务并存的情况下, 常常会出现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控制权,大打出手甚至横刀相对的极端情
况,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范围不明确、遗产被隐匿与转移等问题,更是屡 见不鲜。
在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为确保遗产的公平分配和妥善处置, 尽可能减少亲情内耗,民法典继承编中设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有确定的遗嘱执行 人,则该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则继承人应当
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若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 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如果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遗产管理越来越趋近专业化,选择专业的遗产管 理人是防范继承风险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为了避免非专业人士在遗产管理
过程中出现纰漏,在选定遗产管理人时,应当综合遗产本身的性质及管理、 处置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选择专业、综合能力强和信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 或专业机构。
(2)
废除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实践中,不乏老人生前订立多份遗嘱的情况,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生前先后订立多份遗嘱的,如
果有“公证遗嘱”,则“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 音遗嘱、口头遗嘱均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没有公证遗嘱的,订立时 间最晚的遗嘱效力最高。
这就意味着,在订立公证遗嘱后,订立人一旦想要变更遗嘱内容,必 须再次前往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然而很多老人由于年老体衰、疾病缠
身、子女干扰等情况不具备去二次公证的条件。
为了更好地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体现被继承人最真实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今后遗嘱的效力统一按照订立时间的
先后来确定。
(3)
新增打印、录像两种遗嘱形式
近年来,打印和录像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已非常普遍。但是,基于遗 嘱的法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新形式遗嘱的性质认定标准不一,导致
司法裁判结果不统一的情况。基于此,民法典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明确 规定为有效的遗嘱形式,并对这两种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予以明确。订立 这两种遗嘱均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打印遗嘱,遗嘱人和
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对于录像遗嘱,遗嘱人 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 以及年、月、日。
这一规定,不仅弥补了此前继承法上这两种遗嘱的规定空白,亦符合 更多人的行为习惯,使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更加多样、便捷、自由,
也能保障遗产分配符合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生老病死无可避免,如何订立遗嘱确保百年之后儿孙们不会为了遗产 而闹得家族情感割裂,是每个老人都必须要面对的残酷而现实的问题,在
遇到继承难题时,建议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运用法律知识,更好规避风险。
(4)
侄甥也可代位继承 所谓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 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遗产继承中的特殊情况。
(见下图)
然而,我国自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人口老龄化、家庭少子化的现 象越发严重。据国家统计局老年人口统计数据显示,截至 2019 年末,我 国 60 周岁及以上人口达到 25388 万人,占总人口的 18.1%,其中 65 周岁 及以上人口 17603 万人,占总人口的 12.6%;我国失独、寡居老人数量也 以空前速度增长。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只婚不育的丁克家庭、不婚族等新 的家庭形态不断涌现,一旦被继承人核心家庭成员全部先于其死亡,其财
产将面临无人继承的风险。
因此,为了更好地分配逝者的遗产,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势在必行。 民法典继承编将被继承人的甥侄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被继承人的兄
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这 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避免家庭财 富的流失。
家理案例
假设李大与妻子是丁克,坚持不生育子女,李大的父母与妻子在多年
前相继离世,待李大去世时未留有遗嘱或遗赠协议,仅有弟弟李二在世, 李二育有一子小李。依照继承法,李二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可以继承哥哥 李大的遗产,但若李二在李大之前过世,则无人可继承李大的遗产。如果
依照民法典,若李二在李大之前过世,则小李可以代位继承李大的遗产。
(5)
完善丧失继承权规定
生活中,面对家庭间纷繁复杂的情感、财产纠葛,被继承人在遗产分 配上很难实现一碗水端平。实践中,不乏子女因担心遗嘱可能对其将来继
承财产不利,就借用自己保管遗产的机会把遗嘱藏起来的情况。
针对这些情况,民法典继承编对继承权丧失的几种情形做出了修改, 由原来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增加了“隐匿”二字, 变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除此之外,继承编 还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6)
增设“继承人宽恕制度”
此次民法典除了对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做出了修改外,另一大亮点 就是增设了继承人宽恕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给予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一
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随着初代、二代独生子女的父母逐渐年迈,现在很多独生子女也开始 面临着继承的问题。虽然可能有个别家庭发生过子女不善待老人、妨碍遗
嘱设立等情形,但对于独生子女的父母来说,其子女是晚年生活最为重要 的寄托,倘若独生子女具有悔改的表现且得到了老人的宽恕,却仍丧失了 继承权,遗产则可能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甚至无人继承,这很可能有违
老人的意愿。
民法典新增的继承人宽恕制度是十分人性化的规定,子女究竟能不能 继承父母的遗产,取决于子女对父母的态度,这既带有弥合家庭创伤的温
情,又有着法律的力量。
自我国颁行首部婚姻法以来,迄今已走过整整 70 年。随着时代变迁, 婚姻家事中也呈现出一些新问题,为顺应时代变化、反映人民意愿,民法 典紧扣时代脉搏,作出了不少新改变,例如:基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夫妻
巨额债务问题,确立了夫妻共债共签制度;基于草率离婚的情况增多,确 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基于遗嘱形式与社会生活现状、科技发展的实际水 平不相适应的矛盾,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形式……民 法典以审慎的态度回应了婚姻家庭领域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每 一个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作为关系每个人一生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也给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婚姻家事律师应尽快将立法精神渗透进法律 服务的思维中,将相关内容落实到日常服务中,以更加积极的心态迎接民
法典新时代的到来。在民法典的护佑下,以理为刃、以法为剑,守护幸福, 让家庭成为人们梦想起航的港湾,让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 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