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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借款付首付,登记双方名字。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首付款会被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吗?

发布时间:2022/04/21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离婚律师认为首先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据此,我们将夫妻共同债务划分为共签共认之债、家事代理之债、债权人举证之债三种债务类型。
共签共认之债指《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的规定。其核心在于,夫妻双方是否都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
家事代理之债指《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比如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赡养父母等消费支出。这些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而不是指为奢侈享受支付的款项。
债权人举证之债指《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即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后,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共签共认之债),或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
该首付款是男方婚前的借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取决于该首付款是否可以认定为是双方共同债务。首先,该房产登记为双方共同名字,且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因此首付款被认定为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从而认定是共同债务是非常可能的。从保障女方权益的角度出发,双方可以考虑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债务承担的约定,但是该约定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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