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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开启婚姻家事领域新时代——婚姻领域九大变化

发布时间:2021/09/27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一、婚姻领域九大变化

1)缩小无效婚姻范围

婚礼上,宣讲结婚誓词总是最令人感动的一幕,那句无论健康还是 疾病,将永远相爱直到死亡将我们分开的经典誓言感动了许多人,然而,真相远比誓言残酷,有些人可能一出生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对于他们来说,找到心爱的人并领取结婚证,是遥不可及的奢求,即 使领取结婚证也可能面临婚姻无效的风险。因为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实践中,由于疾病种类多样化、病人病情差异化、家庭情况复杂化等问题,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无法一一列举,直接认定无效婚姻不利于解决诉讼争议,更有加剧社会歧视的风险。

民法典修改了原本婚姻无效的事由,现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不再属于无效婚姻,很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2)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影响婚姻稳定、引发婚姻解体的重大疾病,远比大众传统观念中所了解的更多。家理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离婚案例进行研读后发现,癫痫、先天性心脏病、重大精神类疾病等均有可能影响家庭和谐稳定,是婚姻关系里的不定时炸弹,更有甚者,一方因配偶的治疗花费,背负了巨额债务,生活陷入泥潭。

如何在尊重婚姻自由的情况下,避免因患病者隐瞒病情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患病一方应当如实告知,对于患病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另一方有权申请撤销婚姻,并且作为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强调了婚前告知义务,在保障了另一方知情权的同时,也避免了因一方婚后病发给对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


3)明确不得干涉父母离婚

据往年家理白皮书数据显示,在 2019 年、2020 年诉讼离婚人群中, 中老年离婚的不在少数。 2019年离婚诉讼中,30-60 后夫妻占比 12.08% 2020 年占比为 12.2%

但在实践中,中老年人离婚往往会受到子女干涉。过去的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但未明确保障父母的离婚自由;而民法典在婚姻法的基础上,明确表示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离婚,更加有针对性地强调了父母的婚姻自由。父母离婚或再婚,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 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一改变将缓解子女过度干涉父母婚姻的现象。无论是未成年子女还 是成年子女,都不应以自己的立场去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支持父母去追 寻自己后半生的幸福,这也许是作为子女对父母最好的关爱。

 4)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回溯 2020 年,与离婚冷静期有关的话题频频登上热搜,随着民 法典的正式施行,离婚冷静期真的来了。不少人咨询家理律师,离婚是不 是更慢了?离婚离不掉怎么办?饱受家暴不幸婚姻折磨的人,不能顺利离 婚么?在了解这些问题之前,不妨先看一下与离婚冷静期有关的条款。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协议离婚作出明确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 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 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上述条款可知,协议离婚的速度确实变了。以前,绝大多数 人离婚都是在双方协商一致后直接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日办理当 日发证;而从 2021 1 1 日起,协议离婚的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此前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是最常用、最快捷的的离婚途径,从全 国统计数据⑪ 可以看出,2018 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离婚登记 381.2 万 对,2019 年为 415.4 万对,比上一年增加 34.2 万对。协议离婚猛增的背后, 一方面是冲破传统观念禁锢,选择结束低质量婚姻的果敢而为,另一方面 也存在冲动离婚的不理智之举。婚姻不同于恋爱,它背后涉及了太多的权 利和义务,比如孩子的抚养、老人的赡养以及财产的分配等等。

 “于止,知其所止,既然选择结婚,就应为自己的决定审慎负责。 在婚姻中如果一方或双方都是比较冲动,那么冷静期制度就能起到很大的 作用。这三十天的冷静期,一方面可以减少冲动型离婚现象,使 双方冷静思考婚姻是否值得存续,如果还有感情,那么这一个月时间可以 助益于夫妻间理性沟通,修复婚姻关系;另一方面,这三十天也是给予离 婚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进行认真考量和应对 的时间。

 5)明确亲子关系确认条款

生活中有些非婚生子女从未见过亲生父母 ,更有甚者为争取本该属于 自己的名分,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家理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数据库 中 2020 年与亲子鉴定相关的司法案例数据进行统计,关键词涉亲 子鉴定的司法案例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类,以民事类案例最多,总体 占比为 89.1%,其中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为主,占比 63.3%

根据家理的办案经验,实践中,不乏孩子作为非婚生子女,不被父母 一方认可的情况。亲子关系的确认对非婚生子女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一方 面,通过确认亲子关系明确自己的生父母,可以满足孩子、家长精神上知 其身世来源的需要。另一方面,亲子关系的确认对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受抚 养、教育、继承等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作出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 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本条法律一方面规定了成年子女具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另一 方面,父母一方或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法院会指定鉴定中心为其鉴定。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并未规定成年子女可以否认与其父或母的亲子 关系。这是因为成年子女对于抚养其长大的父母有赡养的法定义务,若赋 予子女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则很可能会出现父母临老无人赡养的局面, 因此,本条规定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非亲生但长期抚养子女的父母老有 所依。

 6)取消转移共同财产的时间限制

财产一直是离婚诉讼中的一大争议焦点,从家理的统计数据来看,离 婚诉讼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案件占比高达 90%,相爱时情比金坚,但当感情 消耗殆尽,财产之争往往是对濒死婚姻的强力一击。

实践中,掌握更多财产和资源的夫妻一方可能会尝试转移财产,其中 不乏早在离婚前就对财产私自作出安排的情形,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对 另一方转移财产的质疑时,可能才发现财产并非是在离婚时转移,而 是在离婚之前,最终只能承受人去楼空的结局。

针对这些问题,民法典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共同财 产的情况进行了修改,去掉了离婚时这一时间限定,更有效地保障了 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


此前婚姻法仅列举了四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即隐藏、转移、 变卖、毁损,而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挥霍行为。

 2020 年大热电视剧《三十而已》中一个片段曾引起热议。一位衣着朴 素的中年女性拘谨地走入奢侈品店,只有王漫妮接待了她,原来她与丈夫 白手起家,攒下了千万身家,但她从舍不得为自己买任何奢侈品,直到丈 夫带着穿着光鲜的第三者登堂入室并坚决和她离婚,她才发现千万财产不 过是为他人做了嫁衣。

故事源于生活,当夫妻间感情破裂,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也成为了部分 人在离婚时转移财产的新玩法,例如私自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购买 各种消费品,甚至房子、豪车,或通过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购买高额产 品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针对上述行为,做出了实质性的修订,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新的表现形式后,更有利于保护财产利益受损 一方的权益。

家理案例:

双方婚后打拼事业多年,男方以隔离债务为由说服女方同意假离婚, 办理离婚手续后,女方才发现男方竟与第三者在同一街道安家并已育有两 子,且男方曾赠送第三者多套房屋及钱款。为追回被男方转移给第三者的 财产,女方委托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及财产保全,最终,法院判决 第三者向女方返还购房出资及其他钱款共计 600 万元。

7)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在传统婚姻观念里,夫妻就应该同患难共甘苦,夫妻共同债务自然也 应共同承担。然而实践中,在夫妻离婚时,有时会出现一方莫名背负大额 债务的情况。

根据家理对 2020 年数据的统计,近 20% 的离婚诉讼涉及夫妻债务问题, 其中绝大多数债务与房贷、车贷、银行贷款有关。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重点之一。在以往的夫 妻债务纠纷中,存在这种情形,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欠下巨额 债务无力偿还,但其并不知情,更不知道对方借来的大额欠款被用到了何 处,然而,债权人却将双方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为解决上 述问题,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第二,   虽然只有一方签名但事后另一方追认的;

第三,   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第四,   超出日常生活开支且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能够证明是用于 共同生活、经营;

第五,   夫妻 AA 制,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不知情,且 是用于共同生活、经营的;

第六,   虽是一方婚前债务,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

根据以往案例以及家理律师的办案经验,为了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况出现,我们建议债权人在出借钱款时提高风险意识、证据意识,如 果借款人有配偶,最好明确夫妻借款还是个人借款,问清借款用途,并留 下证据;同时,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加强沟通,双方一起行使家事决定权, 如果一方遭遇被负债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8)完善离婚补偿制度

周星驰电影《喜剧之王》最经典的情话,莫过于那一句我养你啊, 但生活中这句我养你所背负的很可能是夫妻双方经济实力悬殊的窘境。 实践中,对于很多家庭主妇(夫),没有稳定的收入,家庭就是她(他) 的全世界,但很多时候婚姻中主内的一方并没有得到对方应有的尊重,反 而遭受更多的是被苛责、被离婚、被出轨,成为家里可有可无的隐形人, 仿佛一方承担了挣钱养家的经济责任,另一方就应该无条件担负起家里的 一切。一旦爱情不复存在,婚姻逝去,经济能力较差的一方连绝地反击的 能力都没有。

通过对案例文书的研读,家理发现,离婚诉讼中,不乏一方无业或全 职照顾家人的情况,以往离婚诉讼中,在已经分割了一半夫妻共同财产的 情况下,一方再以自己对家庭付出较多为由主张额外多得,其理由并不充 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实现。

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大进步是完善了离婚补偿制度。根据婚姻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 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实施了分别财 产制,即双方书面约定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民法典删去该种限定后规定, 即便在实施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离婚补偿制度,离婚时,只 要一方认为自己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即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但需注意的是,民法典并未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 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情况作出具体界定。实践中,较多义务的界定 标准仍亟待确定,当婚姻关系无法维系时,如果负担义务较多的一方想要 获得离婚补偿,家理建议及时收集保留证明自己对家庭付出较多,另一方 对家庭照顾少的证据。

9)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

无论贫富,每个人都希望拥有美满的婚姻,但理想未必都能成为现实, 根据家理的统计数据显示,10.3% 的离婚诉讼当事人自述另一半存在婚内 出轨、与他人同居的不忠行为。

 而今,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人的生活离不开数字网络,除了 传统意义上的婚外情、嫖娼,还有网络社会中的与他人虚拟结婚、用夫妻 共同财产打赏主播等等,这些行为无疑都会对无过错方配偶带来极大的身 心伤害。

然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仅适用于夫妻离婚时因 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况,且对方无过错的情形。并未规定兜底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不 能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但在现实生活中,给婚姻无过错方带来伤害的情 形却远不止这四种情况。

因此,民法典在婚姻法的基础上,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作为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重婚;( ) 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 )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 其他重大过错。


这意味着,即便不能证实对方有重婚或同居的法定过错行为,但如果 能够举证对方有出轨、嫖娼、一夜情等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也能够主 张损害赔偿。兜底条款让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起到了更好的预防、制裁作用, 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为无过错方提供更为广泛的救济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目前民法典增设了兜底条款,但并未出台配套的 具体解释,重大过错的标准如何确立、请求损害赔偿的比例如何界定等问 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希望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司法裁判提供具体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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