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及探望引起更多重视
(1)86.7% 的离婚诉讼涉子女抚养纠纷
离婚诉讼中,71.4% 的当事人育有子女,是无子女的两倍之多,其中有 86.7% 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存在争议。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孩子往往是在父母离婚时受影响最大的人,但在离婚诉讼中,他们的意见往往得不到重视。
与传统观念不同,家理认为,伤害孩子最深的并不是离婚事件本身,而是父母的处理方式。离异家庭孩子易遭受社会偏见,父母对待离婚的情绪、方式、态度也都会影响孩子的安全感、家庭归属感和自信心。如果决定离婚,父母一定要提前做好沟通,让孩子明白他们自身的缺点并不是导致父母离婚的原因,即便父母分开了,也依然会像之前一样疼爱他们,通过耐心的沟通、细致的抚慰来更好地帮助他们接受事实,调整好情绪,开启新的生活。
(2) 父亲在抚养权问题上的话语权提高
据统计,在家理承办的离婚诉讼案件中,独生子女由母亲单独抚养的情况占比 87.5%,由父亲单独抚养的占比9.7%,共同抚养的占比2.8%,母亲单独抚养的比例明显高于父亲;但对比2018 年、2019年家理白皮书的数据我们发现,父亲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的话语权进一步上升,这主要是由感情投入、经济收入、居住条件、修养水平等因素引起的。
如今许多离婚当事人已摒弃了离婚即冤家的观念,更理智地选择和接受对子女成长最有利的一方来抚养孩子。如若发生争议,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亦会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来判决。
此外,新生代父亲育儿观念正在发生变化。《2019中国年轻家庭孕育方式白皮书》数据⑦ 显示,92% 的宝爸会参与带孩子,相较于过去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新生代父亲对于子女的关注程度进一步上升。
(3)超半数离婚案件子女年龄在 2-8 岁
在子女抚养相关的离婚诉讼案件中,51.6% 涉及 2-8 周岁的孩子,21% 涉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 6.6% 涉及 8-18 周岁的孩子。
根据数据分析,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二。第一,婚龄为 5-10 年的夫妻离婚率最高,而他们的子女大部分处于 2-8 岁之间,因此离婚纠纷中 2-8 岁的子女抚养权争夺最为普遍。第二,2-8 周岁孩子的父母多为 80、90 后,
不同于父辈为了孩子隐忍不离的婚姻观,他们认为,与其让孩子处于充满 矛盾与争吵的负面环境中,不如干脆离婚,让孩子在相对轻松的氛围中成长。
(4)约 51.4% 抚养费数额在 2000-5000 元
根据家理数据统计,离婚诉讼案件中抚养费数额大致集中在 2001-
5000 元,约占比 51.4%,较 2019 年提高 14.87%。
根据家理的办案经验,法院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一般会综合考量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付者的收入水平、当地的生活水平和人均消费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抚养费数额,该数额既要能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又要便于在离婚后顺利执行。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⑧ 显示,2020 年前三季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23781 元,扣除衣食住行等消费外,2001-5000元更符合大部分人的给付能力,且基本可以满足子女日常消费支出,因此处于
抚养费给付数额的绝对领先位置。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近些年物价的增长,多年前法院判决或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很难与现行的物价匹配,导致当事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的情况凸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家理经验,如果案件存在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的实际需要已超过
原定数额等情况,且给付方有给付能力的,法院一般会同意增加抚养费数额的请求。
抚养费纠纷无论是其数量还是复杂性,都呈逐年增高的趋势。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父母,无论是为了子女的生活质量,还是为了公平公正,在面对抚养费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切勿“随心而行”。
(5)父母对子女探望作出安排的比例跃升至 64.6%
2018 年家理已结案件统计数据显示,仅 41.98% 的父母对子女的探望进行安排;2019 年为52.69%;而 2020 年则提高至64.6%。越来越多的父母开始重视对子女的探望作出安排。
近年来,随着家庭结构的不断变化,离异家庭的数量也在逐渐增长, 离婚一方或双方隐匿孩子、拒绝对方探望等情况时有发生,这对孩子的情感或生活都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实际上,探望也是一种照顾、教育、关爱子女的方式,当婚姻关系无法继续,不能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如何探望,对父母及孩子的情感维系至关重要。
从家理的办案经验来看,父母往往仅对探望时间进行安排,却很少明确探望的具体方式,此外,不少父母也并未考虑子女意见,导致探望不能或子女抵触探望的情况频发。
如何减少探望权执行不能的情况?一方面,父母在处理子女探望问题时,应立足于各自离婚后的生活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探望计划,明确探望方式及不履行探望权的法律后果,列明直接抚养一方的协助探望义务,以减少双方不必要的冲突。另一方面,探望权执行作为家事审判的后期延展,律师调解仍有很大的作为空间和适用可能。在遭遇探望权不能实现的困境时,可以通过调解,在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并维持团结和睦的亲属关系基础上,就探望时间、探望方式等内容达成合意,最大程度减轻离婚及单亲家庭给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
家理建议,父母在解除婚姻关系以后,仍然要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放在首位,保障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家理案例
男方非中国大陆籍,双方育有一子,为非婚生子。因男方工作繁忙,
孩子日常生活由女方照顾,但每年100万元的花销由男方负担。起初孩子与父亲亲密无间、感情甚好,但后来在女方的持续阻扰下,孩子与父亲接触大幅减少,关系逐渐疏远,每次男方只能于孩子午休时在老师监督下探望十几分钟,甚至孩子爷爷想见其一面临终也未能如愿。至孩子升学之时,
女方刻意隐瞒其就读学校,使父子完全隔离、再无交流。为见到孩子,男 方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之诉,最终,法院判决男方每月可接走孩子两次,寒暑假期间可接走七日。至此,孩子才不至于在父爱缺失的环境中长大,
父子关系也争取到了恢复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