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接到一个朋友介绍的当事人电话咨询:
这个老总十年前就自己在北京开了一个有限公司,专门做房地产施工,曾经是相当风光。虽然这两年业务萎缩,但公司还能维持基本运营,而他自己早已实现财富自由。
据他说,由于当年的法律政策环境比较宽松,所以在公司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埋了不少雷:
1、股东进来和退出,没有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没有及时做工商变更。
2、用他自己和家人的个人账户接收和支出公司的往来账款。
3、公司向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贷款,用自己和家人做担保。
4、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债权和债务,用公司及个人资产相互抵债。
年疫情突发后,导致公司现金流出现严重问题,各种风险也都暴露出来。
他每天应付各种债务、税务、老股东扯皮、员工仲裁等,让他焦头烂额。
雪上加霜的是此时他的老婆突然坚决要离婚。而在离婚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公司所有的问题都被牵扯进来。
家理律师事务所从成立到至今,办理了很多企业家离婚案,我们发现其中所涉及的股权之争及财产分割数额渐次庞大。
并且如果涉及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婚变风险已不仅仅是实际控制人自身的私事,甚至还会对公司股价、未来发展、股东利益等产生巨大影响。
这些人能够挺过创业初期的艰辛,能够解决商业模式的困顿,也能够经历数次融资的洗礼,但是在防止婚变给企业带来的致命伤上却着实有点儿「腹背受敌」。
家理律师每次接到企业高管和合伙人甚至CEO的咨询时,会语重心长告诉他们:无论是对企业现有股权结构的重新分割以及造成管理人员的变动,还是对企业未来生存与发展的影响,婚变所引起的震动不可忽视。
比如众所周知的土豆网股东婚姻变动引发股权震荡事件,当年的CEO王微的前妻杨蕾突然起诉要求分割土豆网38%的股权,致使土豆网的上市申请被延迟,最终被竞争对手兼并。
创业相当艰辛,一路九九八十一难,每天都面对各种风险。除了政策、市场风险以外,企业家们自身还要面对:家企不分的债务风险、婚姻风险、税收风险、财富传承风险和丧失财富掌控权的风险等。
所以家理律师在办理了4000+案件后,整理了企业家必做的5件事:(PS:以下建议包含独资公司、夫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等)
一、股东个人通过和配偶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方式防范风险
依据《民法典》1087条第1款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此外,《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可见,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没有夫妻特别预定的情况下,婚后取得的公司股权相应的系夫妻共同财产。
企业家可以委托专业婚姻律师签署完善的婚内财产协议。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明确采用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还是个人所有制;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以及保障相关公司、股东的权益。
这种协议很适合高净值人群,因为签署一份约定明确的婚姻财产协议,将公司股权收归个人所有,能够尽量避免公司股权分割的风险,签订协议时建议最好跟专业的律师咨询,以作出最佳的决策。
二:完善夫妻公司的治理机制,避免公司法人财产和企业个人财产混同,做好股东个人与夫妻公司之间的财产隔离。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财务账目有时会不够全面完整。
在长期的资金往来中,企业家将婚后存款存入婚前存款账户,并且账户之间资金往来频繁,无法区分哪些是婚前存款,哪些是婚后存款,结果一律变成婚后存款。
还有一些是婚前即成立公司,或者离婚后再婚的,都将面临着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问题。
由于很多企业家并未意识到这些问题,没有做好必要的防火墙,导致很难区分这部分财产的属性。
家理律师建议,一方面,公司账户应与夫妻公司账户收支分离,不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夫妻公司的往来款项;另一方面,如确实需要与夫妻公司有资金往来,亦应尽可能以规范的名目记录该笔款项,避免产生名目不清或无偿的资金往来。
在夫妻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约定双方的经营管理权力范围,强化内部监督,做到账目清晰,建立健全执行夫妻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三、避免夫妻共同持股,避免配偶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尤其是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我们代理企业高管离婚案件后发现,离异夫妻在感情上已存在矛盾,两个人已经很难理性地处理公司事务。
若某一方将公司成为情感宣泄的另一个战场,便可能导致股东内部长期无法做出有效决议陷入公司僵局,无论对于哪一方来说,这都是非常不利的。
如果夫妻持股比例相当,双方又互不妥协,互不退让的话,则可能导致公司连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召开,一切事务都处于瘫痪之中,陷入公司管理僵局。
因为股权并非单纯的财产权,还关系着公司的决策权和控制权。股东离婚时对股权进行分割实际上就是股权转让。
因此,非股东方若要持有公司股权必须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
四、公司可以采用修订公司章程、签署股东特别协议等方法来规避股东离婚的潜在风险。
协议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配偶如果要求分割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必须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还必须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时也可以通过章程约定、提高非公司股东的配偶取得公司股权门槛的操作空间,并借此维系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如若离婚,委托律师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适当设置,以免发生纠纷,陷入公司管理僵局。
五、重视律师在企业运营中的作用,比如财富传承的法律服务。
当企业家遭遇婚变时,不但涉及到民法典,还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财税法,因此需要一个专业婚姻家事的律师出谋划策。
在处理离婚诉讼前一定要请专业的律师来预估和把控,无论是对婚前财产的范围、经营使用方式、收益分配作出适当约定,还是婚后出现的财产混同、债务风险等问题作风险预告。
同时,资深的家事律师,为企业家夫妇名下的股权、存款、股票、基金、不动产等资产进行法律审查和尽职调查,明确财产权属;结合企业家的意愿,帮助其确立何种类型的财产传给谁、如何传的问题,并制定可执行的方案;委托律师,协助主要家庭成员拟定遗嘱及配套法律文件。
离婚时爱已消散,此时社会关系盘根错节,企业家背后更是股东、员工、股民等一大堆人,这时的离婚经济学要好好算算。
最后想说,作为企业家要有风险预估的能力,最好是在企业运行良好的时候,提前规划准备。
降低婚变对企业未来发展走向造成的影响,对企业来说,算是「未雨绸缪」或「亡羊补牢」。
因为一个专业律师在企业运行良好时,他的作用是【未雨绸缪】,而在企业发生风险之时,他就是【亡羊补牢】。
创业艰辛,守业更难。风险无处不在,谁也无法预言准确的未来,所谓人算不如天算。提前防范婚变导致的公司经营与财产风险,才能实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