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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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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问题常引发争议。一方能否单独处置共有财产?这一问题涉及婚姻家庭制度与物权制度的交叉适用,需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进行专业分析。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实务难点和解决方案三个维度展开论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该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对于重大财产处分事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构成无权处分行为。”例如,丈夫私自将婚后购买的房产低价转让给关联企业,法院通常会认定该行为无效,除非受让人能证明其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若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动产并办理登记手续,即使基础合同存在瑕疵,仍可依法取得所有权。这要求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权衡配偶权益保护与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的双重价值目标。
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原则上需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但在复杂经济活动中,既要防范单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也要兼顾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当事人通过婚前/婚内协议细化权利义务,并在重大财产变动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必要时可寻求律师协助设计合规方案,确保婚姻财产关系的稳定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