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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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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保障婚姻关系稳定与公平的重要基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系统性规定,构建了兼具法定性与约定灵活性的财产分配框架。本文将结合具体法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处理规则及特殊情形进行专业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均属共同所有:一是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涵盖全职收入与兼职所得;二是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包括企业盈利、股票分红等资本性收益;三是知识产权收益,如著作权许可费、专利转让费;四是继承或受赠财产(但遗嘱/赠与合同明确归属单方的除外);五是通过兜底条款纳入的其他应共有财产,例如直播打赏等新型收入形式。上述财产无论以配偶一方或双方名义获取,均需视为共同财产进行管理。
法律赋予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置权,具体表现为日常家事范围内的自由决策权和重大事项的共同同意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延续自动转化,仍保持其个人属性。此外,人身损害赔偿金、专用生活用品等基于人身专属性的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形成与共同财产的清晰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确立了意思自治优先的规则。男女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模式,包括分别所有、共同所有或混合所有制。该约定不仅约束夫妻内部关系,对外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债权人知晓约定内容时,债务清偿责任将限定于特定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内。这种制度设计既尊重个体意愿,又兼顾交易安全保护。
针对婚姻危机期间的财产保护,《民法典》设置了两项救济措施:一是当一方实施隐匿、转移等侵害共同财产行为时,另一方可在婚内提起分割之诉;二是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时,若配偶拒绝承担患病家庭成员的医疗支出,可强制启动财产分割程序。此类规定突破了传统“离婚方可分产”的限制,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动态保护。
依据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诉讼中法院将遵循协议优先、照顾特殊群体的原则进行裁决。对于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司法实践通常采用均等分割为基础,同时考量子女抚养需求、女方经济地位及过错方责任等因素予以调整。特别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财产权利,法律要求给予特别保护。
综上,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呈现法定与约定相结合、静态归属与动态调整相统一的立法特点。建议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建立初期即完善财产协议,保存完整财务凭证,并在重大财产变动时及时寻求法律意见,以确保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