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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原创 | 李转红: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1/11/09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实践中,遗赠人与扶养人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签署,应当慎之又慎。

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
《民法典》中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这一规定为《继承法》第31条规定的“集体所有制组织”之外的各种组织如养老院、慈善组织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打开了大门,有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中,更好的解决老年人的生养死葬问题。

其次,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采用了“供老协议”、“养老协议”甚至“遗嘱”等文字表述,只要协议内容具备遗赠扶养协议的实质内容即应当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但需注意的是,遗赠人只能处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他人所有的、非法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能处分的财产不得作为遗赠财产。

第三,在《民法典》中虽未对遗赠抚养协议形式有要求,但出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家理律师建议当事人尽量采用书面方式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对于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

遗赠扶养协议能否撤销?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互负相应权利义务的协议,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后,协议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作为扶养人,其权利义务包括:1、妥善照顾遗赠人的生活,不得虐待遗赠人。2、不能随意中断对遗赠人的扶养行为。3、如因故需要解除协议的,应事先征得遗赠人的同意,并妥善安排遗赠人的生活。4、遗赠人死亡后,应妥善处理遗赠人的丧葬事宜。5、在遗赠人死亡后,依照协议约定接受遗产。

同样,作为遗赠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遵守协议,不得违背协议内容将遗赠财产作出不利于扶养人的处分。2、不得私自变更或撤销遗赠抚养协议。3、得到扶养人妥善护理的权利。老年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有助于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但在选取扶养人时一定要多加考察,避免人财两空;同时也要提醒扶养人,享有遗赠财产的前提是忠实、诚信的履行自身的义务,切莫存在投机侥幸心理。

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谁的效力优先?
遗赠扶养不同于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它是一种平等、有偿,互负相应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最后,家理律师提醒,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辅庭律师李转红

教育背景

毕业于东华理工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19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校期间担任校通讯社采编部部长一职,主要负责校报新闻稿的采编工作,曾多次获得”优秀部长“称号。毕业后进入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工作,为千余人解答了关于婚姻家事的相关法律问题,对于婚姻家事问题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并多次获得当事人的认可。从工作伊始,就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对于婚姻家事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论和实践都甚为熟悉,擅长给当事人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纳,总结出清晰的法律思路呈现给当事人。

执业经历

专注婚姻家事的法律服务,在工作中及时听取当事人的诉求并与法官积极沟通,协调安排整个案件的进展,能够始终站在当事人角度,以真诚和耐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志在于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的路上发挥自己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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