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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3/02/21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继承权诉讼时效是指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继承权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间。《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下边我们一块看下遗产继承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

遗产继承诉讼‍

(一)权利被侵害的界定

关于权利被侵害应具备如下条件:无继承权人事实上已占有遗产,遗产占有人的占有无合法根据、遗产占有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无继承权的人占有遗产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继承人的身份占有遗产;另一种是不以任何名义而占有遗产。

(二)权利被侵害的起算点

关于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起算点“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法官在具体裁量时主要形成了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推定被继承人死亡之日为继承人权利被侵害之日;二是自继承人的继承权实际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我们认为权利被侵害的起算点只能是继承权实际被侵害之日,而非被继承人死亡之日。

(三)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界定

法院在具体审理过程中要明确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继承权被侵害者在法院中明确承认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则很容易确定权利被侵害之日,但当事人为了规避诉讼时效的适用往往会否认知道这一事实。那就需要法院对什么是“应当知道”予以界定。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因遗产继承诉讼‍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从字面理解来看,“提起诉讼”的表述证明2年期间是出诉期间,继承人超过这个期间就消灭程序法上的诉权,法院可以拒绝受理其诉讼请求。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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