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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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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案情简介原告:覃女士被告:吴先生原告律师:孙奕律师、易轶律师吴先生系北京某单位领导干部。覃女士与吴先生自行相识于2000年,并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3年5月,双方为了购房而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三个月内,吴先生向覃女士支付200万元,该笔费用并未实际支付。201
案情简介原告:胡先生被告:任女士原告律师:杨帅律师、陈宇航律师胡先生与任女士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5年在女方老家广东省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任女士曾经两次意外怀孕,但双方还年轻,经济条件不佳,养育孩子会对工作、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双方决定打掉了孩子,对女方身体造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我们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如何确定沙女士应得的拆迁利益,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沙女士是否可以享有宅基地区位款、房屋重置成新价、搬迁安置费用以及优惠购房面积?
顾女士第二次起诉离婚后,王先生在第二次开庭结束后找到我们,委托我们代理应诉。此时,王先生已经同意离婚,但两人名下有三套房产、两辆车、两份人身保险合同、股票、公积金等财产,王先生希望能至少保住两套大面积房产(即1号和3号房产)。
在本案中,虽然双方签署有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两套房产归李女士所有,但是这份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如何,还需要充分论证。一般来说,因同时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内财产协议很难被法院认定有效。作为李女士的代理人,我们从以下三点着力,最终促使法院认可了协议的效力。
从案件的证据情况来看,对方手里掌握着刘先生婚内出轨以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对我方极为不利。如果应对不当,两种情形都可能导致刘先生需大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