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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不一定构成法定过错,为男方规避离婚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7/10/17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案情简介
原告:吴女士(化名)
被告:刘先生(化名)
被告律师:易轶律师


吴女士系北京某报社主任助理,刘先生系天津某银行职员。双方原系同事,于2007年相识,2008年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刘先生发现吴女士系再婚,且存在学历欺骗,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12年11月,吴女士生育一女刘小妹,夫妻关系并未因孩子的到来而改善,双方因工作关系而长期两地分居,导致感情进一步淡漠。
2014年3月,吴女士发现刘先生与双方曾经的同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搜集了刘先生与第三者的亲密照片、开房记录等,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15年5月,刘先生曾向北京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吴女士不同意离婚,后法院驳回了刘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判决驳回后,双方并未和好,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婚生女随吴女士生活,刘先生每月给付5000元抚养费,自2016年5月起不再支付。
2015年10月,吴女士向天津某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吴女士抚养,刘先生每月支付15000元抚养费;因刘先生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应赔偿吴女士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分割刘先生名下价值约5万元的股票,要求多分刘先生自结婚至诉讼时的工资收入330万元,因刘先生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曾转给他人110万元,其行为应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获得双方在婚后购买的天津房产、车辆等。
从吴女士提交的证据来看,我方当事人刘先生确实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我方律师极力举证,刘先生并未与第三者形成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后获得法院认可,避免了刘先生可能面临赔偿吴女士精神损害赔偿、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等不利诉讼后果。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吴女士抚养,刘先生自2016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股票、剩余存款归刘先生所有,给予吴女士一半补偿款;鉴于刘先生存在大额转账和大额现金取款记录,合计210万元,且无法举证其为合理支出,刘先生应支付吴女士补偿款120万元。

家理说法
从案件的证据情况来看,对方手里掌握着刘先生婚内出轨以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对我方极为不利。如果应对不当,两种情形都可能导致刘先生需大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婚内出轨的诉讼风险。严格来说,婚内出轨、婚内与他人同居,两者并不完全同一。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辩护意见足以让法官相信,刘先生与第三者已经形成了稳定、持续的同居关系,那么婚内出轨可能导致刘先生需要给吴女士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以及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刘先生来说,诉讼风险很大。
但是,在庭审过程中,我方律师举证吴女士在婚前隐瞒其婚姻状况,严重伤害刘先生的感情,从而影响法官对刘先生婚内出轨行为的定性,同时针对出轨证据本身进行充分质证,认为其并不足以认定刘先生存在法律规定的婚姻过错,不应给付精神损害赔偿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风险。刘先生的银行流水显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前,刘先生曾多次向其父母亲友大额转账或者大额现金取款,其中无法解释为合理支出的约为120万元;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刘先生向他人转账110余万元,且无法提出此为合理支出的证据,这一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按照最高法公布的“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过错方与无过错方分得的财产比例可能达到三比七。
但是经过我方律师积极举证,因刘先生收入较高,其向父母支付高额赡养费用应确认为合理支出,最终120万元未被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给付吴女士60万元;对于110万元的转账,刘先生也只是适当少分,给付吴女士60万元补偿。

案外说案
日益增多的婚内出轨,对传统的一夫一妻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有人甚至因此怀疑其正当性和合理性,提出“人类能不能忠诚”这样严肃的命题。
美国心理学家鲁道夫 德雷克斯对此持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当一个人对他的爱感到气馁,想要撤退、惩罚或展示他的性特权和权力时,就产生想要其他伴侣、想要多种性爱的倾向。如果一个人在婚姻中得到完全满足,他不会关注其他人。
在本案中,吴女士婚前隐瞒了自己曾经有过一段婚史的事实,刘先生对此非常介意,双方为此争执不断,因此有了吴女士陈述的“刘先生婚后变得脾气暴躁、家庭责任淡漠”等情形。显然,刘先生得知自己被欺骗后,对这段感情已经感到气馁。但是夫妻并未很好地处理这个危机,尽管后来两人有了孩子,但是这根刺一直都在影响着两人的关系。
对于频繁婚内出轨的人,人们常常评价他们是没能克制住原始的需求和冲动,但是人是受社会传统所支配,而不会受这些原始的冲动和需求所左右。在每一起涉及婚内出轨的案件里,我们常常看到的是,第三者出现时,往往夫妻感情已经出现裂痕,第三者的出现并不是婚姻破裂的原因,而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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