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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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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尤女士被告:王大娘被告律师:胡梦蝶律师尤大爷生前系某事业单位员工,王大娘现系某单位退休职工,退休后开始炒股。1974年,尤大爷和前妻生育一女尤女士。1983年,尤大爷与前妻离婚,尤女士由前妻抚养,尤大爷每月支付抚养费。1992年,尤女士已成年,尤大爷与王大娘登
接受霍先生委托后,我们详细研究了《某村腾退改造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发现霍先生家所得的安置房系利用其原有宅基地面积一比一置换得来的,这也就是说,安置房仅有宅基地使用权人方能享有权利。王女士的户口在外地,且是非农业户口,不能作为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自然无权要求获得安置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我们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如何确定沙女士应得的拆迁利益,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沙女士是否可以享有宅基地区位款、房屋重置成新价、搬迁安置费用以及优惠购房面积?
本案经判决结案。涉案房屋由张大娘继承十分之三、姚大哥继承五分之三、姚三姐继承二十分之一、姚小弟继承二十分之一;张大娘将丧葬费、抚恤金等按比例返还给姚氏兄弟姐妹四人;张大娘返还姚大哥购房款约1 5万元。
本案经判决结案。法院认定,李先生名下50%的房产份额系李大爷对李先生个人的赠与,该份额应认定为李先生的个人财产。李先生将其个人财产赠与李大爷,于法有据,对王女士有关确认李大爷与李先生的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