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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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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吴女士系北京某报社主任助理,刘先生系天津某银行职员。双方因工作关系而长期两地分居,导致感情淡漠。吴女士发现刘先生出轨,导致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吴女士向天津某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吴女士抚养,刘先生每月支付15000元抚养费;因刘先生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应赔偿吴女士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分割刘先生名下价值约5万元的股票,要求多分刘先生自结婚至诉讼时的工资收入330万元,因刘先生在第一次起诉
离婚后,马先生经常向李女士转账,但数额不多且用途不明确,李女士认为是支付孩子抚养费,马先生主张是偿还离婚时的剩余折价款470万元。李女士多次要求马先生支付470万元折价款、偿还550万元贷款无果后,遂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马先生支付470万元补偿款。
案情简介原告:王先生被告:杨女士原告律师:易轶律师、马赛男律师1992年,29岁的杨女士因工作认识了32岁的王先生,王先生开始追求杨女士。当时,杨女士和王先生均有家庭,各育有一子。1993年,双方在北京成立了一家装修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女士,股东分别为杨女士及其三位亲...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婚前股权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研究了黄女士提交的相关案件材料以及一审判决后,认为婚前股权婚后增值部分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观点可从以下两个角度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