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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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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2019年春天,张女士和王先生共同出资600余万元购买了北京市某处房产,为二人之后结婚居住使用(以下称“北京房产”)。张女士支付了几乎全部的首付款,但为满足王先生的要求,促进双方感情从而能尽快结婚,张女士同意将该北京房产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该北京房产以王先生名义贷款,张女士系担保人。
后因生活琐事、性格不合等问题,钱先生和周女士决意离婚。随即王大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钱先生与周女士偿还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而周女士对此并不认可,她认为这笔款项明明是当初老人对小两口的赠与,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女士找到家理律师助其维权。
2010年孙先生与赵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一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赵女士从小移民加拿大,但成长地域的差距未影响双方感情,二人一直感情稳定,婚后育有一子孙小某。 2016年1月份,因赵女士与孙先生的父母发生矛盾,二人渐生嫌隙。孙先生觉得心神俱疲,二人开始分居生活。经过漫长的协商,双方就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孩子的抚养权归赵女士,出售房产并分割售房款。双方在加拿大律师的主持下,签
婚前双方经过短暂相处,便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因婆媳关系不和、性格不合、三观差异大等原因,经常发生矛盾。结婚后李女士发现刘先生不喜欢与其有肢体接触,导致双方极少有夫妻生活。自李女士生育刘小某后,刘先生开始对李女士不闻不问,除了发生矛盾时与李女士争吵,平时都是通过微信、短信、电子邮件“交流”。刘先生在与李女士发生争执时,还对李女士有殴打辱骂等行为。
2012年12月,李女士与王先生相识相恋,并于不久后同居。后王先生购买了位于北京市的某处房产,并办理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该房屋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2013年5月,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2017年8月,李女士发现王先生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遂产生了离婚的想法。同年,为使双方的感情得以修复,婚姻关系可以继续维持,双方父母及近亲属进行说和,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当时买房即是为双方购买婚房,在房产证上加
朱女士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提交了证据证明,刘先生某次与朱女士争吵后致使朱女士腿部受伤、刘先生在朱女士受伤后没有及时陪伴朱女士去医院治疗、刘先生有很多金融理财且经常大额亏损、刘先生与婚外异性交流相对频繁等对刘先生主张不离婚不利的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