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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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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其实这个问题是在《民法典》出台之后,一个争议非常大的问题,它的本质是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对该房屋性质的讨论。 下面离婚律师从几个方面分别分情况讨论,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该出资款性质一些房屋归属问题。 (1)公婆婚前全款出资购买该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因为该房屋购买时间和登记时间都发生在夫妻结婚之前,那么该房屋的性质应当被认定为儿子的个人合法财产,在离婚之中不应当被处理。 (2)公婆
民法典出台之后,协议离婚之中加入了离婚冷静期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离婚律师认为双方在离婚冷静期之间,并没有解除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双方仍旧是合法的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如果您与对方是协议离婚,则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财产分割方案和孩子抚养方案。或者双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emsp
房产证写了母女两人的名字,说明二人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该房屋,易轶律师认为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母亲在该房屋中所占份额应作为母亲和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母亲所占的份额应作为母亲的遗产进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离婚律师认为该房产很大概率不会算做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在婚前为您女友还清房贷的,该事实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前。该行为会被认定为在婚前自由处分您的个人财产,与后续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但是,在各项证据材料(例如转账记录清晰,相关聊天记录比较齐全等)比较明晰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同居析产诉讼、不当得利诉讼或者撤销赠与合同纠纷等案由进行主张,要求您女友返还由您出资的房屋价款或者对应的房屋出资比例,具体情况需要
离婚律师认为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1、双方若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或已经对房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分割。 2、双方若无任何约定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明确出资方式: (1)若母亲全资出资,登记在母亲和您名下,那么此种情形下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您名下财产份额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您丈夫可以分得您名下房屋份额的一半。 (2)若母亲部分出资,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