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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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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其实这个问题是在《民法典》出台之后,一个争议非常大的问题,它的本质是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对该房屋性质的讨论。 下面离婚律师从几个方面分别分情况讨论,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该出资款性质一些房屋归属问题。 (1)公婆婚前全款出资购买该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因为该房屋购买时间和登记时间都发生在夫妻结婚之前,那么该房屋的性质应当被认定为儿子的个人合法财产,在离婚之中不应当被处理。 (2)公婆
接受委托后,卢静律师认真地梳理了案件材料,迅速梳理出本案的关键问题:一、赵女士人在国外,如赵女士拒不配合离婚,则国外公告送达需要3个月,诉讼进程漫长
2010年孙先生与赵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一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赵女士从小移民加拿大,但成长地域的差距未影响双方感情,二人一直感情稳定,婚后育有一子孙小某。 2016年1月份,因赵女士与孙先生的父母发生矛盾,二人渐生嫌隙。孙先生觉得心神俱疲,二人开始分居生活。经过漫长的协商,双方就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孩子的抚养权归赵女士,出售房产并分割售房款。双方在加拿大律师的主持下,签
从案件的证据情况来看,对方手里掌握着刘先生婚内出轨以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对我方极为不利。如果应对不当,两种情形都可能导致刘先生需大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我方律师认为宅基地权利是专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权利,本案争议的宅基地补偿款系徐女士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应为徐女士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范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婚前股权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研究了黄女士提交的相关案件材料以及一审判决后,认为婚前股权婚后增值部分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观点可从以下两个角度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