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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买房,婚后房产证加女方的名字,算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2/05/27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综上所述,离婚律师认为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该房屋归属有特别的约定,约定优先。如果没有约定,一方婚前的房产,结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若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共同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婚前财产加上女方名字,实质上系男方赠予女方房产部分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因离婚女方分得部分,应看房产是否区分比例而定,如未有房产比例,则属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各分一半;如有房产比例,按比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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