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切换】

B北京

S深圳

S上海

咨询热线:13240154941
经典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经典案例> 房子是二婚老公的,他死了我还有居住权吗,他离婚填写财产由子女所有?
相关动态

房子是二婚老公的,他死了我还有居住权吗,他离婚填写财产由子女所有?

发布时间:2022/05/18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离婚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即便是您老公的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也属于遗产范围,您作为您老公的配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对您老公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但是因为您老公在离婚时已经对该房产做出了约定,将房产赠与他的子女,那么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赠与关系。那么您老公的子女有可能起诉,要求取得涉案房屋,那么房屋就不属于您老公的,您在该房产上就没有了权利依据,也不享有居住权。
虽然一般的赠与合同,在房屋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前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行为完成前可以撤销赠予,即钱款没有交付,房产没有过户前赠与人可以反悔。但是因为离婚协议不同于赠与合同,具有很高的人身属性,所以不能任意撤销。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约定房产归孩子所有,孩子要求履行或者夫妻一方以房屋没有过户为由而撤销赠与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民法典》施行前,此类案件以最高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为代表的主流裁判观点认为:
(1)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侵占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2)如果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应该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
2、《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