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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分家析产,家庭共有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3/06/06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现在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会遇到房屋征地拆迁的情况。从某种角度来说,能够被拆迁是幸运的,因为很多家庭因为拆迁一夜暴富,但家庭经济条件宽裕的同时也存在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就是被拆迁的家庭很可能会因为涉及到家庭成员的利益而导致昔日亲人反目。为了分钱分房,一家人暗中较劲、你争我抢,闹得全家上下鸡犬不宁。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有些家庭却把还是变成了坏事,并且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少见。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就处理过不少因家庭拆迁纠纷而发起的诉讼案件。


案情简介:

田大娘与钱大爷婚后共育有三位子女,分别为大哥钱某一、钱二姐,小女儿钱女士。

2011年,钱大爷与田大娘所居住的北京市某处的农村房产面临拆迁,此时钱大爷已于2002年因病去世,钱二姐一家及钱女士一家的的户口在该房产内,钱某一户籍不在拆迁房产内。

田大娘、钱女士取得拆迁补偿款300余万元及两套共123平方米的两居室安置房屋,钱二姐一家获得110余万元及两套安置房屋。田大娘在取得拆迁补偿款后分别向三名子女各转账30万元,2014年两套两居室安置房屋交付,经全家协商后田大娘入住属于钱女士的房产,大哥入住属于田大娘的房产,田大娘由三位子女轮流照顾。

2015年及2018年钱女士与母亲沟通后,田大娘在钱女士陪同下通过银行现场转账给钱女士66.66万元,钱某一和钱二姐得知后产生矛盾。

2019年初,田大娘在两位子女的要求下在大兴人民法院向钱女士提起了侵权纠纷诉讼,要求钱女士返还66.66万元本金及支付利息两万余元。

案件经过:

钱女士委托了家理的婚姻家事律师,律师认为此案应定性为因拆迁利益分配矛盾产生的分家析产纠纷,并制定了诉讼方案。本案最终调解结案。田大娘认可涉案房屋为钱女士所有,不再向钱女士索要66.66万元及其利息,钱女士同意田大娘居住至其百年之时。

律师分析:

一、何为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该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首先,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无从谈起;

2、其次,家庭共有财产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当然也包括共同继承的遗产、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等;

3、再次,家庭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最后,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二、对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一般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一是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共同生活关系;

二是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是否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形成,如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共同接受赠与等;

三是家庭成员之同是否有家庭财产共有的约定,如约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等。

分家析产案件可能会涉及财产数量、当事人数量较大,处理起来较为复杂,如有相关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婚姻及时律师,避免自身财产权益受损。如有相关法律需求,可以拨打下方电话或者在线留言,进行免费的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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