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切换】

B北京

S深圳

S上海

咨询热线:13240154941
经典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经典案例> 夫妻共同房产一方在未经另方同意下买卖可以吗?
相关动态

夫妻共同房产一方在未经另方同意下买卖可以吗?

发布时间:2022/05/06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正常情况下,是不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如果是夫妻共同的房产,在买卖时,应当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需要另一方知情并同意。

如果确实有这种情况发生,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但是,离婚律师认为如一方通过违规操作,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并完成过户,且第三人对房产的共有权人、配偶不知情、不同意或有配偶等情况不知情,那么,根据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说,第三人因为不知请而购买的房产,并且已经完成了过户,那么,另一方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房产,仅能向配偶方追责。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