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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律师主张三份遗嘱无效 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200多万遗产

发布时间:2021/08/26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近日,由家理主任律师宋钊、和昊云代理的一起法定继承案结案。在对方多名当事人不同意分割遗产、母亲存款被转移的不利情况下,宋钊律师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继承份额,为感谢宋钊律师专业的帮助与耐心的服务,当事人特意定制了锦旗“捍卫正义 维护公平”赠与两位律师。

 

家理律师宋钊、和昊云收到锦旗

 

郑大爷和李大娘婚后育有六个子女,分别是:郑大姐、郑大哥、郑二姐、郑三姐和郑四姐。郑大爷和李大娘相继去世后留下了1号房和2号房两套房产,还有80余万的存款。其他兄弟姐妹出示了3张李大娘的“遗嘱”,表示将房子分别留给孙女和郑大哥、郑二姐、郑三姐、郑四姐。郑大姐对三份遗嘱表示不认可,气愤之余她还发现母亲留下的存款被郑三姐转走了。郑大姐为了能够顺利继承父母留下的遗产,选择委托专做婚姻家事案件的家理律师事务所为她争取权益。

 

迅速了解案情后,宋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1、案涉三份私文书证是否具有“遗嘱”的性质及效力;2、具体遗产的分配比例;3、自李大娘名下银行账户向郑三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的80余万元,是否属于李大娘对郑三姐的赠与。

 

对本案中出现的三份私文书证,我方主张2006年的字据和2008年《赠予》,鉴于对方当事人未能提供原件,对其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不应予以采信。而对于2011年的字条,我方主张并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首先,在格式上并不具备“遗嘱”的名称;其次,在内容上所谓“房产”并不具体明确,“留给”的意思表示是指所有权还是使用权较为模糊;再次,字条通篇并无“在其死亡后”如何分配财产的表述。综上所述,2011年的字条虽为李大娘生前意思的表示,但并不具有遗嘱的性质,因此,两位被继承人的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对于涉案的两套房产,我方主张按法定继承,郑家兄妹六人各继承1/6的份额。关于李大娘名下账户向郑三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的80余万元,是否属于赠与的问题。郑三姐并未对该赠与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认定为转移财产。因此,我方主张,郑三姐应向其他五位当事人给付该笔款项的1/6。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主张,郑大爷和李大娘留下的两套房产和银行账户的80余万元遗产,均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为我方当事人郑大姐争取到了200多万元的遗产份额。

 

家理律师表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对遗嘱存疑,自身权益有可能受到伤害,且案情有比较复杂,其他继承人不配合的情况,最好请专业的律师介入,为自己保障权益,才能保障自己顺利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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