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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儿媳借钱买房不还了 王红月律师为老人保住“养老钱”获赠锦旗

发布时间:2020/11/16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近日,家理律师王红月、李转红(实习律师)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结案,为当事人陈某争取到了最大化利益。为感谢王律师专业的帮助,当事人特意定制了锦旗“庭审经验丰富,法律运用准确”送给王律师。

 

 

四年前,陈某的儿子儿媳申请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却无力支付首付款,二人多次向陈某提出借款的请求。因陈某已年过七旬,因没有正式工作,现在也没有退休工资,仅有的存款就是老人全部的养老积蓄,故最初陈某并未同意借款给二人。

 

但经不住儿子儿媳的苦苦哀求,老人考虑到二人也口头承诺未来会偿还该欠款,也考虑到经济适用房指标马上到期了,在此种情况下,陈某同意将自己多年来打零工攒的钱借给儿子媳妇。

 

两年后,陈某的儿子儿媳离婚双方未处理财产和债务关系。二人离婚后一直居住在婚内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内,持续至今。

 

陈某担心两人不再偿还欠款,便与儿子签订欠条,再次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定。

 

由于陈某年事已高,没有任何收入,又患有糖尿病、关节炎、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每天都要注射胰岛素,服用各类药物,甚至治病都要依靠其他亲属的接济,她多次要求对方偿还欠款,二人始终表示钱都用于买房、装修房子了,自己没钱,拒绝还款。

 

最终,老人迫不得已选择了来家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王红月律师提交借条证明原被告借贷的合意,并主张虽然借条未到期,但是对方明确拒绝还款,甚至直接否认借贷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陈某的儿子明确表示拒绝还款,儿媳则直接否认借贷关系的存在。王红月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欠条、房款的银行转账证明,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陈某与儿子儿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院对此认定正确。

 

而陈某的儿子儿媳在借贷关系成立时系夫妻关系,借款亦用于其二人婚后共同生活,系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法院也认定二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确。

 

不管二人是否承认,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预期违约。因此,陈某有权要求儿子儿媳偿还欠款,除此之外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在庭审过程中,王月红律师数次与法官沟通,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律师的主张,老人终于拿回了自己的养老钱。

 

民间借贷日趋增多,也是法律纠纷的多发地带。亲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如果处理不好,甚至会影响亲情关系。“只为家的幸福”是家理的使命,也是一种发自内心的执着。然而,家理还想说,为了家的幸福,亲人之间也不妨“明算账”。

 

家理提醒大家,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不仅仅需要支付款项的证据,还需要证明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在交付款项时形成了借贷的合意,即一方同意出借款项,另一方同意接收借款。否则,即使付款人向收款人交付了款项,也不能认定构成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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