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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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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2010年孙先生与赵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一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赵女士从小移民加拿大,但成长地域的差距未影响双方感情,二人一直感情稳定,婚后育有一子孙小某。 2016年1月份,因赵女士与孙先生的父母发生矛盾,二人渐生嫌隙。孙先生觉得心神俱疲,二人开始分居生活。经过漫长的协商,双方就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孩子的抚养权归赵女士,出售房产并分割售房款。双方在加拿大律师的主持下,签
从案件的证据情况来看,对方手里掌握着刘先生婚内出轨以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对我方极为不利。如果应对不当,两种情形都可能导致刘先生需大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男女双方只有经过结婚登记后,方能取得法律上认可的夫妻关系,从结婚登记至离婚登记间的这段时期则为《婚姻法》中所叙述的“婚姻存续期间”。区分夫妻双方的财产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往往也以结婚登记为分界点。
我方律师认为宅基地权利是专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权利,本案争议的宅基地补偿款系徐女士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应为徐女士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范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婚前股权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研究了黄女士提交的相关案件材料以及一审判决后,认为婚前股权婚后增值部分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观点可从以下两个角度来阐述。
我方通过提交郑先生的银行流水及其向他人出具的借条,举证郑先生的平均月收入仅为60000元,且每月支出较大,因郑先生带领着一个保险营销创业团队,每月的高额收入需支付团队员工工资、房租、平台费用等运营支出,实际处于负债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