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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主动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财产怎么分?

发布时间:2022/06/02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如果双方选择协议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一方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完离婚登记后双方即视为离婚状态。如果双方选择诉讼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即为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内容。离婚律师认为若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如一方有严重婚内过错等,则一般由男女双方依法平均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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