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切换】

B北京

S深圳

S上海

咨询热线:13240154941
经典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经典案例> 老年人离婚一方有工资另一方没有生活能力,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相关动态

老年人离婚一方有工资另一方没有生活能力,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22/05/30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问题描述,离婚律师认为如果在离婚时没有生活能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您对照顾子女、赡养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请求另一方支付家务劳动补偿,同时因为您不存在生活能力,可以要求对方在离婚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时,如果是女方,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中照顾女方的原则要求法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女方进行适当倾斜。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