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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民政局离婚需要带什么证件?

发布时间:2022/05/23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离婚律师认为通常要求携带:1.证明自己身份的相关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等;2.所持有结婚证;3.夫妻两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4.夫妻两方自己一个人的1寸近期免冠半身照两张。
如果是一方是外国人,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需要携带:1.证明自己身份的相关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等;2.所持有的结婚证;3.夫妻双方一起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中国澳门的居民、海外华侨、非本国人员需要携带:1.所持有结婚证;2.夫妻双方一起签订的离婚协议书;3.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中国澳门的居民要有自己的有效通行证件;4.代表自己身份的证件;5.海外华侨、非本国人员要有护照。
需要提示您,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即【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前往婚姻登记处申请协议离婚,您第一次需要去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申请,要在申请之日后三十日后再次去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到时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不前往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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