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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老年痴呆,丈夫监护人能代替妻子决定房产分配吗?

发布时间:2022/05/12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妻子老年痴呆,丈夫作为监护人不能代替妻子决定房产分配。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是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由于法律严格保护着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对房产进行处分会使被监护人财产减少,所以是不能代替妻子决定房产分配的,丈夫只能处分自己的房产份额。
且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离婚律师认为由于丈夫与妻子存在这利益冲突,也是不可以作为监护人参与诉讼的,只能由其他亲属担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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