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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卖房,妻子能否追回?

发布时间:2022/11/15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原本是夫妻二人共有的房产,丈夫却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房产出售给他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妻子是否有权利追回呢?

  按照《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不论登记哪一方名下,均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评判。《婚姻法》有明确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物权法》第108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其实,出卖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侵害配偶的利益,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解决。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买受人知道出卖人是恶意,即买受人知道出卖人在闹离婚,其出卖房屋可能是隐瞒配偶、意图离婚时独占共有财产,即使合同已经履行并办理过户登记,仍要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此时,买受人已经与夫妻出卖一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夫妻非出卖方利益的嫌疑,并非善意,不仅不构成表见代理,还符合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有房屋虽被丈夫出卖,但房屋还未过户,买受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所以,作为妻子可以追回该房屋。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夫妻二人可能面临着合同违约问题。
  在这里,作为婚姻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现实生活中,房产登记是房屋产权最为重要的证明,为了防患于未然,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建议双方在房产登记时按共有房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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