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切换】

B北京

S深圳

S上海

咨询热线:13240154941
经典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经典案例> 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哪些证件?
相关动态

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哪些证件?

发布时间:2022/10/10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在离婚案件中,经常会有人咨询: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哪些证件?
  离婚确实不仅仅是一纸证书,而是需要双方谨慎为之的家庭危机,那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选择离婚时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以下证件: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除此之外,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哪些证件的相关解答,如果您有需要的话,可联系婚姻家庭律师,帮助自己获得最大的权益。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