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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瞒病婚后恶化,助女方快速离婚并分得房产

发布时间:2020/05/14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案情简介
原告:魏先生
被告:许女士
被告律师:姜春梅律师、曹子燕律师

许女士是某名校硕士毕业,工作稳定且收入较高,并且已经顺利在北京落户。2014年,许女士经人介绍认识魏先生,魏先生自称是硕士毕业,已考取某名校博士研究生。两人相识以来,魏先生从未外出工作过,其在外省省会城市有两套房产,靠收取房租度日。相识后不久,双方以结婚为前提开始交往。

2015年4月,许女士以总价207.6万元购买丰台区某处二手房屋,首付款84.6万元,贷款123万元。其中首付款中有80万元来自于魏先生家,剩余首付款、中介费及税收等约10万元,由许女士筹措支付。该房屋登记在许女士名下,现值330-350万元,贷款本金还有117万元。

2015年7月,许女士拿到房产证;2015年9月,魏先生与许女士登记结婚。

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17年6月,魏先生频繁出现疲惫乏力、胃口较差、进食后呕吐的症状,一个月不见好转,于2017年7月经医院确诊为尿毒症,住院治疗将近一个月。出院不到三天,魏先生又因身体不适,再次入院治疗半个月。在魏先生就医前期,许女士及其父母陪同看护,并支付了数万元医药费。

魏先生确诊患尿毒病后,许女士感到心力交瘁。此时,许女士的父母前往魏先生所说的学校打听,发现魏先生并不是该校的博士生。后来,许女士和父母还从魏先生的病历里发现,其早在10多年前的体检中就发现有高血压,却从没有对许女士提起过,许女士及家人怀疑魏先生故意隐瞒病史,欺骗自己与之成婚,造成今天两个家庭的痛苦。魏先生则认为许女士对病重的自己疏于照顾,且不愿意资助自己换肾保命,因此率先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房产。

办案经过
魏先生确诊患尿毒症3个月左右,许女士就在父母陪同下来到了家理律所。许女士指责对方有骗婚的嫌疑,她不想因为这段婚姻而坠入万劫不复之地,但是又不忍心弃丈夫于不顾。律师劝其先回家明确自己的心意,虽然魏先生存在骗婚,但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对方户籍在外地且病重,目前起诉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半年后,许女士再次来到律所咨询,这次是魏先生主动起诉了,家理律所指派了姜春梅律师、曹子燕律师为许女士处理本案。

许女士表示自己同意离婚,但是想要保住房产,尽量少给对方折价款。两位律师虽然很理解许女士被骗婚后的悲愤心理,但是魏先生目前病重且对首付款贡献较多,诉讼形势对许女士不利,建议尽量达成调解。因此,两位律师多次向法庭调解员说明双方的婚姻情况,表明我们要房产的意愿,魏先生起初坚持要110万元折价款,但经过曹律师将近20次的沟通协调,双方以75万元达成调解,魏先生还给予了许女士剩余35万元一年的筹款期。

案件结果
本案经调解结案。双方自愿离婚;房产归许女士所有,贷款由其偿还;许女士给予魏先生75万元折价款,第一笔40万元于两个月内支付,第二笔35万元于一年内支付。

家理律说
这个案件能够以调解方式结案,对许女士来说确实是最好的方式。如果双方拒不退让,需要走到诉讼程序的话,需要解决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第一,隐瞒病史结婚,受骗配偶如何处理婚姻。本案中的夫妻结婚两年,魏先生就被确诊患有尿毒症,许女士及其家人此时才发现魏先生所述的身体、学历情况均有隐瞒失实之处。许女士的首要诉求是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有三条途径,其一是宣告婚姻无效;其二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段婚姻;其三是离婚。前两种途径如果走得通是最好的,这样可以为许女士抹掉这段婚史。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隐患病史不符合可撤销婚姻的要件,在无效婚姻所规定的类型里,只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当事人才能向法院申请该段婚姻无效。一般来说需要证明对方婚前已经患病,婚后一直没有治愈,同时该疾病在医学上被认为不应当结婚。在本案中,许女士只能证明魏先生婚前患有高血压,不能证明其婚前就恶化成了尿毒症,且这两类都不是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所以要解除婚姻关系只能起诉离婚。但是魏先生目前患有重病,许女士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可能会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责难。

第二,对病重配偶的扶养义务该如何处理。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许女士有稳定收入,魏先生身患重病失去劳动能力,可以要求许女士支付扶养费。对于许女士来说,这当然是很难接受的,她认为魏先生隐瞒欺骗病情在先,自己作为受骗一方,情感已经受到了极大伤害,还需要承担扶养病重丈夫的义务,损失不菲的财产,这实在难以令人接受。

第三,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如何分割。在本案中,男方父母出资80万元,女方及其父母出资10万元,于婚前购买了房产,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这房产究竟该如何分割,需要考虑男方家80万元婚前出资的性质。

其一是男方家80万元的婚前出资是赠与。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父母出资购房有个原则性的规定,即婚前出资一般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房子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这笔赠与究竟是赠与谁呢。作为许女士的代理人,我们当然希望是赠与女方一人,但是双方没有签署书面的赠与协议,这很难说服法官。同时,由于购房时间与登记结婚相距不过两三个月,魏先生完全可以说双方是为了结婚购房,所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自己父母出资较多,甚至可以要求适当多分。如果法院将男方家80万元的婚前出资定性为赠与,我们最理想的答辩方向只能是赠与双方,最终双方平分房产。即使如此,许女士也要支付110万元折价补偿款。

其二是男方家80万元的婚前出资是否构成借贷。从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父母出资为新婚夫妻购房,一般都会被认定为赠与。如果父母与新婚夫妻双方签署有借款协议或者夫妻俩有还贷行为等,法院会根据这些案件事实来认定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在离婚案件中,父母与自己子女一方在诉讼过程中补签借款协议,即使没有对方的签名,法院一般也会认可其效力。但是在本案中,由于房产系许女士婚前购买,即使魏先生与其父母补签了借款协议,法院也很难认定这笔出资系借贷。

其三是男方家80万元的婚前出资是彩礼。由于双方没有对这笔80万元的婚前出资进行明确约定,结合许女士的描述,代理律师决定将答辩方向转向彩礼。按照彩礼的相关规定,男方在婚前支付彩礼给女方,双方随后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女方便无须退还彩礼。如果男方家的80万元出资能够被认定为彩礼,那么该房产就是许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魏先生只能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还贷及其增值部分。为了尽量帮助许女士争取权益,家理律师决定先从这个方向进行答辩。

在法官正式介入案件,本案曾经经过两位调解员的多轮调解。作为女方的代理人,我们坚持认为这笔出资系彩礼,由于女方有北京户口,男方还是外地户,调解员认为我们的答辩意见有一定依据,因此一直劝说魏先生作适当让步。考虑到进入诉讼程序后的风险以及魏先生目前的经济状况,我们也做了适当让步,最终双方以75万元折价款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

案外说案
我国自2013年10月取消强制婚前检查制度以后,结婚前是否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完全取决于男女双方的意愿,但是2000年至2005年,全国婚前检查率从64.6%迅速跌至2.9%,导致隐瞒病史结婚的现象愈发普遍。每隔一段时间总有媒体报道,有人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患癌或者其他重症的情况,婚后疾病恶化,对方选择逃离,受到舆论的口诛笔伐。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我不想从道德上去苛责这位逃跑的配偶,但是这种行为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同时,由于夫妻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患病方可以要求受骗配偶每月支付扶养费。虽然从道德上来说,配偶在婚前隐瞒重病或者其他严重的家族遗传病,是非常不道德的。但在从法律上来说,这些情况本身在法律上都不是构成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因此双方的婚姻是有效的,受骗方需要承担扶养患病配偶的责任。

我认为,婚姻应该是尘世男女互相扶持的温暖,绝对不应该是一个人替另一个人的人生苦难背锅的。但是,如果你婚前没有提出婚前医学检查,没有主动去了解清楚对方的身体情况,对方又隐瞒了自己患重病的情况,当你们结婚以后,你就需要承担作为合法配偶的法律责任,例如出钱替他们治病,这都不只是感情的伤害了,还需要承担巨大的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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