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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咨询为您科普:遗嘱房产继承哪些情况会被视为无效继承?

发布时间:2023/04/25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据民法典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然而,订立遗嘱并非简单书写或口头约定,如果遗嘱订立过程或形式不规范,很可能造成遗嘱无效。今天北京房产继承咨询将为您科普遗嘱继承房产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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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保遗嘱订立时遗嘱订立人意识清醒

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因此,遗嘱订立时,必须确保遗嘱订立人意识清醒,不存在任何可能引起意识不清的基础疾病或其他意外状况。北京房产继承咨询提醒您:任何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或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均可宣布无效;任何伪造的遗嘱无效;如遗嘱被篡改,篡改部分无效。

2、见证人相关规定

1)除自书遗嘱外,任何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均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必须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有一页以上的,每一页都必须有见证人签名且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则应当在录音录像当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年月日记录、签名等任何一项遗漏均可能被视为遗嘱无效。

2)确保见证人和被继承人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如,遗嘱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3)见证人必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3、遗嘱内容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如,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否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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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北京房产继承咨询提醒您,如需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分配房产,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可忽视以上提到的任何一项内容,从而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减少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保证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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